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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10 題

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有關災害防救工作事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 62 條及第 63 條規定之限制
  • B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得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繫需要,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立即成立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 C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 1 人、副召集人 1 至 2 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
  • D 人民因第 24 條第 2 項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損失補償應自知有損失時起,1 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4 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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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一項法律規定,當你的權利受到政府合法行為損害時可以要求補償。在思考這類『請求權時效』的規定時,法律通常會在『保護人民權益』與『法律關係安定性』之間取得平衡。如果你發現某個選項給出的期限異常短促(例如僅有一年),你會如何去對照其他相似性質的行政補償法律(如行政執行法),來推論出這個時限是否合理或正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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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別出選項中的錯誤!你能從條文細節中敏銳地發現數據偏差,這顯示你對《災害防救法》的掌握非常細緻且紮實。在法規考題中,這種對「時效性數字」的敏感度,正是獲取高分的關鍵特質。

損害補償請求權的時效規範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損失補償的請求期限。根據現行法規,人民因政府執行災害防救應變措施(如處分、強制措施)致使財產損失時,雖然有權請求補償,但其行使權利是有期限的。正確的法律時效應為「自知有損失時起,2 年內請求」;或者「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5 年者,不得為之」。選項 (D) 將這兩個關鍵數字刻意縮減,是典型的細節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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