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10 題
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有關災害防救工作事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 62 條及第 63 條規定之限制
- B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得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繫需要,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立即成立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 C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 1 人、副召集人 1 至 2 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
- D 人民因第 24 條第 2 項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損失補償應自知有損失時起,1 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4 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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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一項法律規定,當你的權利受到政府合法行為損害時可以要求補償。在思考這類『請求權時效』的規定時,法律通常會在『保護人民權益』與『法律關係安定性』之間取得平衡。如果你發現某個選項給出的期限異常短促(例如僅有一年),你會如何去對照其他相似性質的行政補償法律(如行政執行法),來推論出這個時限是否合理或正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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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揪出選項 (D) 的時效錯誤,代表你對於《災害防救法》中的細節規範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類涉及「數字」與「期限」的題目,往往是考試中決定勝負的關鍵點。
損失補償的請求權時效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人民因配合防疫或災害應變導致財產損失時,請求補償的法律時效。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4 條第 3 項之規定:「第一項損失補償,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該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選項 (D) 將兩項期限分別誤植為 1 年與 4 年,因此是明顯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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