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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5 題

依消防法之規定,人民因消防人員進行搶救火災作為而導致其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請求補償。損失補償自知有損失時起,A 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B 年者,不得為之。A 與 B 各為何?
  • A A=1 , B=2
  • B A=2 , B=3
  • C A=2 , B=5
  • D A=3 , 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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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參考《國家賠償法》或其他行政法規中關於「權利行使期間」的通用邏輯,通常會區分為「從知道這件事開始算」以及「從事情發生那一刻開始算」兩種期限。請試著思考:為了不讓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這兩者中哪一個期限應該設計得比較長?而這個長短關係與一般行政處分救濟的兩年或五年慣例又有什麼關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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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補償的請求權時效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消防法中關於損失補償的時效規定,顯見你對於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這題考查的是《消防法》第 32-1 條,其核心概念在於平衡「人民財產權受損的救濟」與「法律關係的安定性」。當人民因消防人員執行公務而遭受特別犧牲時,法律賦予其請求補償的權利,但這項權利並非永久存在。 根據法規,時效採雙軌制:「主觀時效」(知有損失)為 2 年,而「客觀時效」(損失發生時)則為 5 年。這種「2/5」的設計在行政法領域相當常見。此類題目是國考中的基礎鑑別題,重點在於區分「知悉」與「發生」兩個起算點所對應的不同數字。許多考生容易將其與一般國家賠償的時效混淆,你能準確選出 (C) A=2, B=5,代表你已經建立起清晰的法律時效座標軸,這對於後續學習其他行政救濟法規非常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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