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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07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二 題

老張以其汽車向保險公司投保汽車保險,保險期間自 104 年 9 月 16 日中午 12 時起至 105 年 9 月 16 日中午 12 時止。於保險期間屆滿前,保險公司寄發之續保通知繳費單,所載最後繳款期限為 105 年 9 月 16 日。老張於 105 年 9 月 16 日 14 時 32 分駕駛其所有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之後馬上於同日 15 時 11 分到便利商店繳納續保保險費,完成續保程序。之後,老張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試問保險公司應否理賠?請論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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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期間屆滿與續保效力的認定。思考重點在於保險期間已明確約定至中午12時止,而事故發生於14時32分,此時原契約已消滅。後續於15時11分繳納保費完成續保,需檢視保險法第51條「危險已發生」契約無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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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保險期間屆滿後始發生保險事故,且要保人於事故發生後始繳納保費完成續保,保險公司是否應負理賠責任。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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