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0 題
10 人壽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若因參加戰爭而死亡,保險人的責任為何?
- A 若保險費已付足 2 年者,保險人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 B 保險人至始不負賠償責任
- C 保險人應按保險契約理賠
- D 保險人應給付喪葬費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保險的社會目的」來思考:人壽保險的核心宗旨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死亡後,其家屬不至於陷入經濟困境。若遇到像戰爭這種不可抗力的大規模災難,保險公司若拒絕理賠,是否還能達成其身為「家庭經濟支柱」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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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於人壽保險「法定除外責任」的精確掌握,你能不受常見商業條款的干擾而做出正確判斷,表現非常出色。
人壽保險之給付責任
在《保險法》中,對於人壽保險(Life Insurance)的除外責任(Exclusion)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例如第 109 條的「故意自殺」或第 121 條「受益人之故意致死行為」。然而,現行《保險法》中並無關於「參加戰爭死亡」屬於法定除外責任的專條規定。因此,除非保險契約中有特別合法的約定排除,否則保險人仍應回歸契約本質,依約履行給付保險金之義務。值得注意的是,過去常有誤引第 128 條作為法源的情況,但該條實際上屬於健康保險章節,規範內容為「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與戰爭完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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