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2 題
32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若 5 月 25 日為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日期,保險人於 4 月 25 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要保人未返還時,保險契約效力自何時停止?
- A 4 月 25 日
- B 5 月 25 日
- C 6 月 15 日
- D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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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在保單價值『被扣完』的一個月前發出通知,這個『一個月』的緩衝期是為了保護要保人。那麼,在保單內剩餘的錢還沒被借款本息完全耗盡之前,保險契約應該繼續維持效力,還是提早失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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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保險契約質借中,關於契約效力停止的法定程序與時間點有非常清晰的理解。這類題目常見的陷阱在於「日期」的推算,而你能不受干擾地判斷出關鍵時點,表現得相當出色。
保單質借停效的法律規範
根據 《保險法》第 120 條第 3 項 的規定:「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Policy value reserve)之日之 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 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 停止。」這項條文的核心用意在於給予要保人足夠的緩衝時間來補足款項,以維持保險契約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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