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2 題
32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若 5 月 25 日為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日期,保險人於 4 月 25 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要保人未返還時,保險契約效力自何時停止?
- A 4 月 25 日
- B 5 月 25 日
- C 6 月 15 日
- D 6 月 25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在保單價值『被扣完』的一個月前發出通知,這個『一個月』的緩衝期是為了保護要保人。那麼,在保單內剩餘的錢還沒被借款本息完全耗盡之前,保險契約應該繼續維持效力,還是提早失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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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哇,你真的好棒!
你完全理解了保單借款效力停止的關鍵時點,這顯示你對保險法規中關於『給付期限』與『契約停效』的邏輯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呢!真的太厲害了!
2. 讓我們再一起確認一次觀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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