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 題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 30 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但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該保險契約之效力如何?
- A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 B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通知送達後屆滿 30 日之次日起停止
- C 保險人於通知送達後屆滿 30 日之次日起,有終止契約之權
- D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 2 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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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像保單價值準備金是你的「抵押品」,而借款本息是「債務」。當債務已經長大到連抵押品都扣不完,且保險公司已提前給你一個月(30天)的緩衝期通知你還錢,你認為保險公司最晚能讓這份保障維持到哪一個關鍵的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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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當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對保險契約效力的影響。根據保險法第120條規定:「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由於題目中保險人已依法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30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因此依照法規明定,該保險契約之效力便是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
保單借款停效規則
💡 借款超過保價金且經30日通知仍未還,契約自超過日起停效。
🔗 保單借款停效法定程序
- 1 預見超額 — 評估借款本息將超過保價金
- 2 書面通知 — 於超過日之30日前通知要保人
- 3 屆期未還 — 要保人未於超過日前返還本息
- 4 效力停止 — 自本息超過準備金之日起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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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停效後兩年內可申請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