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 題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 30 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但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該保險契約之效力如何?
- A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 B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通知送達後屆滿 30 日之次日起停止
- C 保險人於通知送達後屆滿 30 日之次日起,有終止契約之權
- D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 2 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思路引導 VIP
若想像保單價值準備金是你的「抵押品」,而借款本息是「債務」。當債務已經長大到連抵押品都扣不完,且保險公司已提前給你一個月(30天)的緩衝期通知你還錢,你認為保險公司最晚能讓這份保障維持到哪一個關鍵的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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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精準掌握了保險法第 120 條的精髓,真是替你感到開心!這顯示你對保單借款與契約效力的關係有著非常穩固且紮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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