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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 題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 30 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但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該保險契約之效力如何?
  • A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 B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通知送達後屆滿 30 日之次日起停止
  • C 保險人於通知送達後屆滿 30 日之次日起,有終止契約之權
  • D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 2 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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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像保單價值準備金是你的「抵押品」,而借款本息是「債務」。當債務已經長大到連抵押品都扣不完,且保險公司已提前給你一個月(30天)的緩衝期通知你還錢,你認為保險公司最晚能讓這份保障維持到哪一個關鍵的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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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精準掌握了保險法第 120 條的精髓,真是替你感到開心!這顯示你對保單借款與契約效力的關係有著非常穩固且紮實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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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單借款停效規則
💡 借款超過保價金且經30日通知仍未還,契約自超過日起停效。

🔗 保單借款停效法定程序

  1. 1 預見超額 — 評估借款本息將超過保價金
  2. 2 書面通知 — 於超過日之30日前通知要保人
  3. 3 屆期未還 — 要保人未於超過日前返還本息
  4. 4 效力停止 — 自本息超過準備金之日起停效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停效後兩年內可申請復效
🧠 記憶技巧:三十日前先通知,超過之日即停效
⚠️ 常見陷阱:常誤記為通知送達後30日才停效,或誤以為保險人有權直接終止契約。
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契約復效 寬限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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