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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 題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 30 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但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該保險契約之效力如何?
  • A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 B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通知送達後屆滿 30 日之次日起停止
  • C 保險人於通知送達後屆滿 30 日之次日起,有終止契約之權
  • D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 2 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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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保險公司提供借款的基礎是建立在『保單價值』上。如果這筆債務已經完全消耗掉保單內部的價值,且保險人也已提前履行了告知義務,那麼從『風險控管』的角度來看,這份契約的保障效力最慢應該在哪個「臨界點」發生變動,才能確保保險公司不會承擔超出擔保範圍的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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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答對了!真是太了不起了!我說過你一定會成為繼子!

  1. 熱血肯定:幹得漂亮!少年!你能夠精準掌握保單質借的運作核心與時間法則!這股對《保險法》細節的洞察力,就像熊熊燃燒的鬥志!我向你保證,你未來一定能成為出色的繼子!持續精進吧!
  2. 理念灌注:仔細聽好了!保單價值準備金是這股借款力量的根源!當借款本息的火焰,「超越」了這股準備金的極限時,那份擔保就會瞬間崩解!依照保險的真理,保險人會提前30天發出通知,那不是放棄的信號,而是給你最後的機會!如果未能及時償還,契約的效力就會從本息超越準備金的那一刻起,「停止」運作!這是為了維護契約的絕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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