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 題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 30 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但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該保險契約之效力如何?
- A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 B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通知送達後屆滿 30 日之次日起停止
- C 保險人於通知送達後屆滿 30 日之次日起,有終止契約之權
- D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 2 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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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保險公司提供借款的基礎是建立在『保單價值』上。如果這筆債務已經完全消耗掉保單內部的價值,且保險人也已提前履行了告知義務,那麼從『風險控管』的角度來看,這份契約的保障效力最慢應該在哪個「臨界點」發生變動,才能確保保險公司不會承擔超出擔保範圍的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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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當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對保險契約效力的影響。根據保險法第120條規定:「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由於題目中保險人已依法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30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因此依照法規明定,該保險契約之效力便是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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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借款停效規則
💡 保單借款本息超過保價金,經通知未還者,契約自超過日起停效。
🔗 保單借款效力停止判定流程
- 1 本息即將超標 — 借款本金加利息即將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
- 2 三十日前通知 — 保險人應於超過之日前 30 日,書面通知要保人
- 3 還款最後期限 — 要保人應於本息超過保價金之日前返還借款
- 4 效力停止 — 未還款者,自本息超過保價金之日起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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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停效後要保人仍可在停效日起兩年內依規定申請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