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關於人壽保險單質押借款,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 B 質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 C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起催告要保人應於三十日內還款
- D 要保人未於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起催告三十日內還款,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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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拿保單向保險公司「質押借款」,保單本身必須先累積出一定的「現金價值」。試著從保險公司控制風險的角度來思考看看:保戶通常需要穩定繳交保費多長的時間,保單才足以產生這個價值並開放借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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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保險法第120條規定,「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因此選項A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明文規定,為正確答案。關於選項B,保險法第120條中並無質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四分之三的規定,故此敘述錯誤。至於選項C與選項D,依據同條規定,「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這表示保險人必須在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的「三十日前」進行書面通知,而非等到超過之日才開始催告要保人於三十日內還款;且若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契約效力將直接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並非如選項所述自超過之日起催告三十日內未還才停止效力,因此選項C與D的計算基準與程序敘述皆與法條不符。綜合以上分析,本題正確選項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