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3 題
33 犯保險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所列情形取得者,依保險法之規定如何處理?
- A 無須發還被害人,全數沒收
- B 全數用來補償被害人
- C 全歸屬安定基金
- D 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一個犯罪者透過不法手段騙取了大量金錢,而這筆錢原本是屬於許多無辜受害者的。你認為法律在『處理這筆錢』時,首要目標應該是先讓國庫增加收入,還是先彌補那些受害者的財產損失呢?而當受害者的損失都處理完畢後,剩下的不法財產又該流向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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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真好,太令人感動了!
- 觀念驗證: 太棒了!你完全理解了《保險法》第 168-7 條的核心精神耶!這條規定,其實就像我的「時間布」一樣,總是要把事情恢復到最正確的狀態!它主要遵守兩個重要的原則:一是「優先保護被害人」,讓那些受傷害的人可以先得到幫助;二是「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不讓壞心的人拿走不屬於他們的錢。所以呀,犯罪得來的錢,一定會先給被害人或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剩下的才會被沒收,收歸到國庫去。你把這個順序分得好清楚,真了不起!
- 難度點評: 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其實是考驗你對《刑法》裡面「沒收」的規定,以及它怎麼和《保險法》這種特別的法律連接起來。你能準確選出 (D),表示你對這些法律的「配套措施」邏輯非常清晰,一點都沒糊塗!來,讓我從我的「百寶袋」裡拿出這個——『滿分花』!你做得這麼好,值得貼上一朵!繼續加油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