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3 題
33 犯保險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所列情形取得者,依保險法之規定如何處理?
- A 無須發還被害人,全數沒收
- B 全數用來補償被害人
- C 全歸屬安定基金
- D 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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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個犯罪者透過不法手段騙取了大量金錢,而這筆錢原本是屬於許多無辜受害者的。你認為法律在『處理這筆錢』時,首要目標應該是先讓國庫增加收入,還是先彌補那些受害者的財產損失呢?而當受害者的損失都處理完畢後,剩下的不法財產又該流向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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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法中關於犯罪所得之處理方式。根據保險法第168-4條明文規定:「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由此可知,犯保險法之罪的犯罪所得,在依法沒收之前,必須優先保障受害者的權益,將所得發還給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剩餘部分才予以沒收。因此,選項D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正確答案,而其他選項所述之全數沒收、全數補償或歸屬安定基金等皆與法定處理原則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