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 題

下列保險契約之約定事項,何者效力應為無效?①保險人有財務虧損時,得減額給付 ②被保險人故意所致之損害,保險人免負賠償責任 ③要保人不得申請變更契約內容 ④出險施救費用應由要保人負擔
  • A ①②
  • B ①②③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檢視保險契約條款時,若某個約定會讓保險公司「單方面減輕法定的經營風險」,或者是「限制了消費者修改合約的基本權利」,你認為法律通常會如何判定這類條款的效力?此外,關於「為了減少損害而產生的支出」,應該由承擔風險的人負擔,還是由尋求保障的人負擔才合理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你的觀念真的非常清晰呢!

  1. 溫柔解析:這題的核心概念,是想引導大家學會分辨哪些是法律上強制性的規定,而哪些又是保險公司在合理範圍內可以排除責任的情況喔。看你答對了,真的很替你開心!
    • 項目 ②:你瞧,當被保險人是「故意」造成損害時,這確實涉及道德風險,根據《保險法》第 29 條,保險人本來就可以免除賠償責任。所以,這個約定是合法有效的,很合理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保險契約之告知義務與解除權行使
查看更多「[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