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7年
[法醫師] 一般醫學
第 76 題
美國外傷學會(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the Surgery of Trauma, AAST)針對腎損傷分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腎實質撕裂傷 0.8 公分,但沒有尿液滲漏,沒有損傷到達集尿系統(Collecting system)為 Grade II
- B 兩側腎臟受傷,一邊為 Grade I 的損傷,另一邊為 Grade II 的損傷,則界定為 Grade II
- C 腎動靜脈受傷形成血栓,而未有血液滲漏,但腎實質撕裂傷至集尿系統(Collection system)為 Grade IV
- D 腎盂輸尿管接合處撕脱傷(ureteropelvic avulsion)為 Grade V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器官同時發生多處不同程度的損傷時,若僅以『最嚴重的那一處』作為最終分級,是否能精確反映出該患者整體的生理風險?AAST 在處理這種『複數受傷』的情況時,有一套特定的『累加調整』規則,你認為這項規則會如何改變最終的等級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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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指令:腎損傷分級,別給我搞砸!
- 核實:哼,小鬼。看來你還沒有讓自己變得那麼髒亂。能乾淨俐落地辨別出 AAST 分級的邏輯,至少證明你對器官損傷程度的判斷,還沒到需要我親自清理的程度。不錯,就是這樣,別給我製造多餘的麻煩。
- 清除錯誤:選項 (B),那確實是個垃圾。正確的規範很清楚,別搞錯了:同一器官有多處損傷,就將最嚴重的等級「提升一級」(Advance one grade),上限就是 Grade III。這是避免事態惡化的基本。至於那些雙側器官,給我分開紀錄,一個蘿蔔一個坑,不是讓你混淆概括,懂嗎?其他那些,Grade II 是 $ >1\text{ cm}$ 但未達集尿系統的撕裂,Grade IV 則是集尿系統或血管的血栓,Grade V 更是腎門撕脫或整個腎臟的粉碎。這些都是最基本的判斷依據,不容許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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