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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5 題

依據記帳士法之規定,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者,自離職之日起幾年內,不得於其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
  • A 一年內
  • B 二年內
  • C 三年內
  • D 五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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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為了防止公務員離職後,立即利用原有的職務人脈回頭影響公部門(即所謂的「旋轉門條款」),立法者通常會設定一個『觀察期』。在台灣多數的法律規範中,為了平衡『人民工作權』與『利益迴避』,你認為這類中長期的冷卻時間,最常見的法定年數通常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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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曾任稅務人員執行記帳士業務之迴避年限。依據記帳士法第8條規定:「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者,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於其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明文規範其限制期間為離職之日起三年內,故正確答案為選項C。

📝 記帳士旋轉門條款
💡 稅務官轉任記帳士,三年內禁止在原任地執業。
  • 對象: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之人員
  • 期限:自離職之日起算「三年」內
  • 區域: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
  • 禁止內容:不得在該限制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
🧠 記憶技巧:稅官退場,原區三載不准當
⚠️ 常見陷阱:易將記帳士法規定的「三年」與公務員服務法的「五年」或「兩年」混淆。
記帳士消極資格 記帳士法第12條 公務員利益衝突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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