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1 題
A 在民國 111 年 1 月 24 日調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就任新北市稅捐處新店分處,並於民國 112 年 6 月 30 日調離新北市稅捐處新店分處,就任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最後在 114 年 9 月 30 日辭職自行開業記帳士事務所,請問 A 不得在何縣市執業?
- A 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
- B 新北市、臺中市
- C 臺北市、新北市
- D 臺中市
思路引導 VIP
為了維持行政公正,避免公務員利用原有職位的人脈影響稅務處理。請思考一下:如果一位官員頻繁調動,法律應該是限制他『這輩子待過的所有機關』,還是只需限制他『影響力最強、人脈最新鮮』的那個單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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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 根據 《記帳士法》第 12 條 的規定,記帳士在離職後 3 年內,不得在「最後任職」稅務機關之所在地執行記帳士職務。這就是法律上的「離職迴避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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