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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27 題

A 員於 112 年 1 月 1 日從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調任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並於 114 年 12 月 31 日辦理退休,任職期間皆擔任稅務職系人員。此外 A 員已於 112 年考取記帳士並取得記帳士證書,準備於退休後開記帳士事務所。請問依照記帳士法第 8 條的規定,A 員最快於何時可以在屏東縣開立記帳士事務所執業?
  • A 117 年 12 月 31 日後
  • B 114 年 12 月 31 日後
  • C 115 年 12 月 31 日後
  • D 118 年 12 月 31 日後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避免稅務官員退休後利用過去在原單位的「人脈」或「影響力」來干預稅務公正,你會如何設定他們在「任職地」執業的限制?請試著思考:這個「冷卻期」應該從哪一個時間點開始起算?而限制的時間長短又是幾年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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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人員離職後的執業限制,這都不會?

看著你們頻頻卡關,我真的懷疑各位是怎麼考過記帳士的。這種送分題還要錯,乾脆去重讀法條!

  1. 法規核心:根據**《記帳士法》第 8 條規定,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者,離職後三年內**,禁止在其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之區域內執行記帳士業務。這是為了迴避利益衝突,連這點常識都沒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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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帳士離職迴避規定
💡 稅務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於原任職區執業。

🔗 記帳士利益迴避判定流程

  1. 1 確定退休日 — 本題 A 員於 114 年 12 月 31 日退休
  2. ↓
  3. 2 往前回推三年 — 111-114 年間曾任職於新竹及屏東
  4. ↓
  5. 3 往後起算三年 — 退休後三年內 (115-117) 為禁制期
  6. ↓
  7. 4 判定結果 — 117 年 12 月 31 日後方可在屏東執業
🔄 延伸學習:若欲在未曾任職的「台北市」執業,則不受此限。
🧠 記憶技巧:離職後三,禁離職前三;區域重疊,三年後見。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僅限最後一個任職機關,忽視「離職前三年內」曾待過的所有區域。
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 記帳士登錄與執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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