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4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27 題

A 員於 112 年 1 月 1 日從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調任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並於 114 年 12 月 31 日辦理退休,任職期間皆擔任稅務職系人員。此外 A 員已於 112 年考取記帳士並取得記帳士證書,準備於退休後開記帳士事務所。請問依照記帳士法第 8 條的規定,A 員最快於何時可以在屏東縣開立記帳士事務所執業?
  • A 117 年 12 月 31 日後
  • B 114 年 12 月 31 日後
  • C 115 年 12 月 31 日後
  • D 118 年 12 月 31 日後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避免稅務官員退休後利用過去在原單位的「人脈」或「影響力」來干預稅務公正,你會如何設定他們在「任職地」執業的限制?請試著思考:這個「冷卻期」應該從哪一個時間點開始起算?而限制的時間長短又是幾年才合理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離職稅務人員執行記帳士職務的利益迴避限制。依據記帳士法第8條規定:「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者,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於其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根據題意,A員於任職期間皆擔任稅務職系人員,且其退休前最後的任職機關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所在地為屏東縣。A員於114年12月31日辦理退休離職,依據前述法規,自其離職之日起算三年內(即114年12月31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依法不得於屏東縣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因此,若A員準備在屏東縣開立記帳士事務所執業,最快必須等到三年限制期滿,也就是在117年12月31日之後方能合法執業,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

📝 記帳士離職迴避規定
💡 稅務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於原任職區執業。

🔗 記帳士利益迴避判定流程

  1. 1 確定退休日 — 本題 A 員於 114 年 12 月 31 日退休
  2. 2 往前回推三年 — 111-114 年間曾任職於新竹及屏東
  3. 3 往後起算三年 — 退休後三年內 (115-117) 為禁制期
  4. 4 判定結果 — 117 年 12 月 31 日後方可在屏東執業
🔄 延伸學習:若欲在未曾任職的「台北市」執業,則不受此限。
🧠 記憶技巧:離職後三,禁離職前三;區域重疊,三年後見。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僅限最後一個任職機關,忽視「離職前三年內」曾待過的所有區域。
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 記帳士登錄與執業規範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記帳士法規
查看更多「[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