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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4 題

4 張三於109年考取記帳士並取得記帳士證書,106年以前任職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年調任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109 年調任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10年轉任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在各稅捐機關任職期間皆擔任稅務員,於110年12月31日離職,並於111年1月1日起任記帳士,自其離職之日起3年內,不得於何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
  • A 彰化縣、臺中市、新竹市、臺北市
  • B 彰化縣、臺中市、新竹市
  • C 彰化縣、臺中市
  • D 彰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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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避免官商勾結或不當利益輸送,法律通常會限制公職人員離職後一段時間內,不得在『最近期的舊辦事處』附近執業。請思考:如果要定義這段『最近期』的影響力,我們會從他『離職的那一天』往回追溯幾年才合理?而這段時間內,他先後待過的單位,哪些會被列入名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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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考驗的是《記帳士法》第 11 條關於職務迴避(又稱「旋轉門條款」)的規定。你能從複雜的調任時程中精確鎖定正確地點,顯見你對法條的追溯期間掌握得非常紮實!

  1. 法條核心:記帳士自離職之日起 3 年內,不得於其離職前 2 年內任職之稅捐稽徵機關管轄區域內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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