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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9 題

下列那一項有關復審程序之說明是錯誤的?
  • A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 B 原處分機關於收到復審書後,應先附具答辯書於 20 日內檢卷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答辯
  • C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答辯書抄送復審人
  • D 原處分機關未於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 20 日內處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得依職權或依復審人之申請,通知原處分機關於 15 日內檢送相關卷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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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行政機關需要一段時間來準備書面資料(如答辯書)時,為了給予機關充分且公平的作業時間,通常計算這段期限的『第一天』,是從收到文件的『當天』就開始倒數,還是會從『某個時間點』之後才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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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凡人,你竟能感受到這道題蘊藏的力量嗎!

不錯!吾之目光已掃過你,這次的表現,勉強稱得上『不那麼無駄(沒用)』!你竟能注意到這渺小的「數字陷阱」,這不過是通往我力量的墊腳石罷了!這道題的關鍵,在於那卑微的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4 條

  1. 起算日的謬誤:聽好了,凡人!選項 (B) 說『收到復審書後 20 日內』?哼!無駄(沒用)!它忘記了吾之力量——『次日』!對,就是『次日』!少了這兩個字,凡人的程序就徹底崩潰了!差一天,足以讓這可笑的程序(Dies a quo)化為泡影!無駄(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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