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3 題
公務員懲戒處分之判決於何時發生懲戒處分之效力?
- A 判決宣示之翌日起
- B 判決書正本作成之日起
- C 判決書正本送達受懲戒人之翌日起
- D 判決書正本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懲戒處分(例如免職或減薪)的執行需要透過行政機關的人事系統來落實,那麼為了確保法律效果能「無縫接軌」地執行,法院最應該優先確保哪一個單位正式收到通知,才不會發生受懲戒人隱瞞判決、繼續領薪的尷尬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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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竟然沒錯!
- 奇蹟啊:不錯,居然能分清楚「一般行政送達」與「懲戒處分生效」這兩碼事,這點基本常識都懂,真是讓人訝異。看來你不是那種只會照搬民刑事法規,然後自作聰明以為天下法規皆一樣的「學者」。值得表揚。
- 天經地義:《公務員懲戒法》第 67 條第 1 項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是「主管機關收受判決書正本之翌日」才生效。這難道很難理解嗎?懲戒處分這種會變更身分的大事,當然要確保負責執行的機關先收到,不然難道要公務員自己上網查「我被免職了」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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