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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3 題

公務員懲戒處分之判決於何時發生懲戒處分之效力?
  • A 判決宣示之翌日起
  • B 判決書正本作成之日起
  • C 判決書正本送達受懲戒人之翌日起
  • D 判決書正本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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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懲戒處分(例如免職或減薪)的執行需要透過行政機關的人事系統來落實,那麼為了確保法律效果能「無縫接軌」地執行,法院最應該優先確保哪一個單位正式收到通知,才不會發生受懲戒人隱瞞判決、繼續領薪的尷尬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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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務員懲戒處分判決發生效力之時間點。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96條規定:「懲戒法庭第一審懲戒處分之判決,因上訴期間屆滿、未經合法之上訴、當事人捨棄上訴或撤回上訴而確定者,書記官應即製作判決確定證明書,於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懲戒法庭第二審懲戒處分之判決,於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由此明文可知,無論是第一審或第二審的懲戒處分判決,皆是於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才發生懲戒處分之效力。因此,選項 D 所述之時間點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正確答案,其餘選項之時點皆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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