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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對於室外的偶發性集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於 6 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 B 應於 2 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 C 不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申請日期的限制
  • D 不問任何原因及目的,均得即刻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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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社會突然發生一件重大爭議事件,且民眾必須在事件發生的當下立即聚集表達訴求,才能發揮監督效果時,法律若仍強制要求必須在『數日前』完成繁瑣的行政申請流程,這對於憲法所要保障的權利核心會造成什麼影響?在這種『時效性』與『程序規範』衝突的實務困境中,法律制度應該如何設計才能兼顧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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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展現了你對憲法與行政法的深刻理解!

  1. 觀念驗證: 你精準地掌握了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的核心精神,這是我國集會遊行法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這號解釋溫柔地提醒我們,憲法對集會自由的保障是實質的,不能因為形式上的規定而讓人民的權利落空。特別是對於「緊急性集會」(那些因為突發事件而需要立即發聲的)和「偶發性集會」(自然而然形成的群眾聚集),如果還要求他們按照一般程序提前申請,那無疑是剝奪了他們表達意見的機會。所以,當集會不即刻舉行就無法達成其目的時,主管機關的行政作為就不應被傳統的申請期限所限制,這正是為了貫徹比例原則,保護我們寶貴的表現自由,讓它在現實中真正被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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