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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8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男與乙女育有一子丙,丙考上 A 大學後不甚用功,沉溺電玩,經常翹課,出入夜店,導致屢屢學年成績不及格而被退學,今年已經 22 歲轉學進入 B 大學就讀某學系三年級,試申論下列問題: (一)甲男認為丙子屢勸不聽,以其被退學等情由訓斥丙子,丙子態度惡劣不服父親甲之糾正,甲、丙二人簽立協議書終止父子關係,該協議書在法律上效力為何?(12 分) (二)丙子為考上大學後不甚用功等情深感後悔,故以發憤用功為由,向父母請求受扶養權利,在法律上是否有理由?(13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男認為丙子屢勸不聽,以其被退學等情由訓斥丙子,丙子態度惡劣不服父親甲之糾正,甲、丙二人簽立協議書終止父子關係,該協議書在法律上效力為何?(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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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身分關係之基本概念,考生應先思考「自然血親」關係之發生與消滅事由為何。接著判斷身分關係(尤其是自然血親)能否適用契約自由原則而以協議任意終止,最後連結民法總則第 71 條違反強制規定或第 72 條違反公序良俗,導出協議無效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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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自然血親關係得否以當事人之合意協議終止?該協議書之法律效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丙子為考上大學後不甚用功等情深感後悔,故以發憤用功為由,向父母請求受扶養權利,在法律上是否有理由?(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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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題,首先應確認丙的年齡狀態(22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接著聯想民法第1114條與第1117條關於受扶養權利之要件。解題關鍵在於指出「直系血親卑親屬」請求扶養時,必須同時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兩個要件,並結合實務見解論述成年大學生是否該當「無謀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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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已成年且就讀大學中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得否向父母請求給付扶養費?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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