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8年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規概要
第 四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於何種情形之下,被徵收之土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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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土地」,應直覺聯想到《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的「收回權」規定。答題時須精準列出法定的三項實質要件(3年未開始、未依原定事業使用、未滿5年不繼續使用),並補充說明適用的除外規定(如區段徵收)與法定申請期限,以展現法條記憶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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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題測驗原土地所有權人對被徵收土地之「收回權」。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為避免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後閒置不開發或變更用途,特賦予原所有權人得於一定條件下申請收回土地,以落實憲法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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