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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7年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規概要

第 二 題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除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市)、直轄市依何等方式取得?並請就前述各方式的彼此差異,試作比較分析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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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都市計畫法》中「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手段。考生應具備完整的工具箱知識:包括一般的「徵收」、「撥用」、「購買」,以及更具效率的「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與「捐贈」。分析差異時,應從「補償方式(給錢或給地)」、「政府成本」、「地主權益」及「適用範圍」四個維度展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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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方式(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第 52 條)。
  2. 各種取得手段(徵收、購買、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捐贈)之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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