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7年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規概要
第 二 題
監察院於 102 年糾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未能取得而嚴重損害民眾之生存權與財產權等情況,因而訂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請分別說明:現況公共設施用地的課題與檢討目標、檢討構想。並就機關用地、學校用地、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體育場用地等五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中,任選兩種說明其檢討變更原則。(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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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的政策背景與執行機制。考生應先點出釋字第336號與747號保障財產權的憲法精神,接著依序分點論述「課題與目標」、「檢討構想」,最後從五項用地中挑選兩項(建議挑選受社會變遷影響最顯著的「學校」與「市場」),依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的規定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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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監察院於民國102年針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未取得,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提出糾正。內政部爰頒布《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旨在落實司法院釋字第336號及第747號解釋精神,透過整體檢討與多元手段,解決歷史共業並促進土地有效利用。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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