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屬應調整或裁撤地方行政機關之情形?
- A 階段性任務已經完成者
- B 其執掌以委託行使公權力方式辦理較具經濟效益者
- C 業務或功能明顯萎縮或與其他機關重疊者
- D 經專案評估績效不佳應予裁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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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政府部門原本要處理的事情依然存在,只是改成找民間團體來協助執行以節省預算,那麼這個部門在法律上的「生存理由」是會直接消失,還是僅僅是「工作方法的改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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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地方行政機關應予調整或裁撤之法定情形。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8條規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8條:地方行政機關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調整或裁撤:一、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或政策已改變者。二、業務或功能明顯萎縮或重疊者。三、管轄區域調整或裁併者。四、職掌以委託或委任方式辦理較符經濟效益者。五、經專案評估績效不佳應予裁併者。六、業務調整或移撥至其他機關或單位者。」依據上述條文,選項A的階段性任務已經完成符合第一款規定,選項C的業務或功能明顯萎縮或與其他機關重疊符合第二款規定,選項D經專案評估績效不佳應予裁併符合第五款規定,三者均屬於應調整或裁撤之情形。關於選項B,依據第四款規定,應為職掌以委託或委任方式辦理較符經濟效益者,法條並無明文「以委託行使公權力方式辦理」,故選項B非屬應調整或裁撤之情形,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