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1 題
11 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地方行政機關應予調整或裁撤之理由?
- A 新增業務項目或功能
- B 管轄區域調整
- C 業務移撥至他機關
- D 專案評估績效不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組織資源分配的角度思考:當政府發現某項業務已經沒有人需要、或是換個地方做效率更高時,我們會選擇「縮減」機關;反之,若政府現在突然要開始推動一項全新的大型任務或功能,這會成為「收掉」或「裁撤」該機關的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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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7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予調整或裁撤的理由多半屬於「業務消滅、萎縮或移轉」。選項 (B) 管轄區域調整、(C) 業務移撥及 (D) 績效不佳,皆符合該準則所列應精簡或變更組織的情形。而選項 (A) 新增業務項目或功能,在實務上通常是「增設單位」或「擴張編制」的理由,而非裁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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