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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 題

美國行政學者傅德瑞克森(H. G. Frederickson)認為未來世代利益的保障,在公共行政的精神中應被視為一種義務,下列何者不是這義務的內涵?
  • A 我們不能做出任何危害下一代生存的事
  • B 對於我們的子孫應作出持久供應的承諾,以作為世代正義的基礎
  • C 我們應當致力於縮減危害現今人類之事
  • D 我們不能做出任何危害下一代作為人應擁有尊嚴之基本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要對一個「還不存在」的未來群體履行道義時,行政者的首要義務是「主動承諾提供特定物質資源」,還是「確保我們現行的決策不剝奪他們最基本的生存與權利基礎」?哪一種責任更符合『不造成傷害』的倫理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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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

表現得非常優異!這題考驗的是對新公共行政(NPA)領袖傅德瑞克森(H. G. Frederickson)關於「世代正義」理論的精確掌握。

  1. 觀念驗證:傅德瑞克森在論述社會公平與世代正義時,強調行政人員對未來世代負有三項倫理義務:(1) 生存義務:不可危害下一代生存(A);(2) 尊嚴義務:維護基本人權與尊嚴(D);(3) 現世減害義務:減少當前對人類的危害,以避免負面影響延續(C)。選項 (B) 的「持久供應」並非其核心理論架構,此描述較偏向資源分配的永續性,而非傅氏強調的權利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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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代正義與公共義務
💡 傅德瑞克森強調行政人員對未來世代負有保護與減害之義務。
比較維度 對下代的義務 VS 對當代的義務
行為對象 未來世代的子孫 現今生存的人類
核心作為 不危害生存與尊嚴 致力縮減現存危害
義務性質 消極禁止不當行為 積極推動改善現況
💬保護未來世代必須雙管齊下:既不損害後人權益,也要減輕現世苦難。
🧠 記憶技巧:兩不一要:不危生存、不損尊嚴、要減現害。
⚠️ 常見陷阱:誤以為義務僅限於對未來的「承諾」,忽略了「縮減當代危害」也是保障下代的關鍵。
新公共行政 (NPA) 社會公平 行政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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