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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

下列何種法規範具有暫時中止法律之效力?
  • A 法規命令
  • B 緊急命令
  • C 特別命令
  • D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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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國家正面臨毀滅性的天然災害或戰爭,現行的法律程序已緩不濟急,此時法律體系中是否需要一種具有『高於普通法律』能量的機制,來賦予行政機關臨時採取非常手段的權力?這種具有『變通性』且能暫時變更法治現狀的權力,通常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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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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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緊急命令之效力
💡 總統於重大危難時發布,具備暫時中止或取代法律之效力。
比較維度 緊急命令 VS 法規命令
授權依據 憲法增修條文直接授權 法律具體明確授權
位階效力 具破格效力,等同法律 低於法律,不得牴觸
國會監督 事前決定或事後追認 送立法院備查
💬緊急命令是國家緊急狀態下的法律替代品,具備變更或中止法律的位階。
🧠 記憶技巧:總統發令、十日追認、破格位階、暫代法律。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位階低於法律,不可中止法律;唯有「緊急命令」具有破格的法律效力。
總統之權限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位階理論 立法院追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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