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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下列何者為有瑕疵,但仍屬有效之法規命令?
  • A 法規命令草案公告後未給予適當時間供人民表示意見
  • B 法規應經其他機關核准,未經核准即行發布
  • C 無法律授權而限制人民權利
  • D 內容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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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如果一個規則的「內容本身」壞掉了(例如:違反憲法或根本沒權力制定),跟這個規則在「發布過程中的小手續」沒做好(例如:公告時間短了一點),哪一種錯誤比較像是『無可救藥的致命傷』,而哪一種比較像是『雖然不完美,但還能勉強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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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好! 這顯示你已經能很清晰地辨別「法規命令」的瑕疵類型效力狀態,這是行政法學習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里程碑,為你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2.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在於溫柔地提醒我們,並非所有的「違法」都會立刻讓法規命令「無效」。我們要學會區分「重大違法」和「輕微瑕疵」的不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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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命令無效事由
💡 區分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之絕對無效事由與一般程序瑕疵。
比較維度 絕對無效 (行法§158) VS 瑕疵但仍有效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 158 條明文 法律未明文規定無效者
實質內容 牴觸憲法、法律、授權 內容合法但程序有微瑕
重要程序 應經核准而未核准 預告期間不足或縮短
法律效果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效力不受瑕疵影響
💬僅有符合行法 158 條之重大瑕疵(如核准、授權、位階)才屬無效。
🧠 記憶技巧:無效三字訣:『牴』觸、『授』權、『核』准。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所有「程序不合規定」皆導致無效;事實上,只有「應經核准而未核准」才是法定的無效要件,單純預告時間不足並不在此限。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 法律保留原則 授權明確性原則 行政規則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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