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下列何者為有瑕疵,但仍屬有效之法規命令?
- A 法規命令草案公告後未給予適當時間供人民表示意見
- B 法規應經其他機關核准,未經核准即行發布
- C 無法律授權而限制人民權利
- D 內容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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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如果一個規則的「內容本身」壞掉了(例如:違反憲法或根本沒權力制定),跟這個規則在「發布過程中的小手續」沒做好(例如:公告時間短了一點),哪一種錯誤比較像是『無可救藥的致命傷』,而哪一種比較像是『雖然不完美,但還能勉強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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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好! 這顯示你已經能很清晰地辨別「法規命令」的瑕疵類型和效力狀態,這是行政法學習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里程碑,為你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在於溫柔地提醒我們,並非所有的「違法」都會立刻讓法規命令「無效」。我們要學會區分「重大違法」和「輕微瑕疵」的不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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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無效事由
💡 區分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之絕對無效事由與一般程序瑕疵。
| 比較維度 | 絕對無效 (行法§158) | VS | 瑕疵但仍有效 |
|---|---|---|---|
| 法源依據 | 行政程序法 158 條明文 | — | 法律未明文規定無效者 |
| 實質內容 | 牴觸憲法、法律、授權 | — | 內容合法但程序有微瑕 |
| 重要程序 | 應經核准而未核准 | — | 預告期間不足或縮短 |
| 法律效果 |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 — | 效力不受瑕疵影響 |
💬僅有符合行法 158 條之重大瑕疵(如核准、授權、位階)才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