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下列何者為有瑕疵,但仍屬有效之法規命令?
- A 法規命令草案公告後未給予適當時間供人民表示意見
- B 法規應經其他機關核准,未經核准即行發布
- C 無法律授權而限制人民權利
- D 內容牴觸憲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如果一個規則的「內容本身」壞掉了(例如:違反憲法或根本沒權力制定),跟這個規則在「發布過程中的小手續」沒做好(例如:公告時間短了一點),哪一種錯誤比較像是『無可救藥的致命傷』,而哪一種比較像是『雖然不完美,但還能勉強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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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好! 這顯示你已經能很清晰地辨別「法規命令」的瑕疵類型和效力狀態,這是行政法學習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里程碑,為你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在於溫柔地提醒我們,並非所有的「違法」都會立刻讓法規命令「無效」。我們要學會區分「重大違法」和「輕微瑕疵」的不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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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之效力與瑕疵
💡 辨析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列舉之法規命令無效事由。
| 比較維度 | 絕對無效 (法 §158) | VS | 有瑕疵但仍有效 |
|---|---|---|---|
| 法律依據 | 符合行政程序法 158 條 | — | 非屬該條列舉之重大瑕疵 |
| 核准程序 | 應經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 | — | 已核准但流程微小瑕疵 |
| 內容地位 | 牴觸憲法、法律或授權 | — | 內容合法僅公告期限不足 |
💬僅有符合法第158條所列之重大瑕疵,法規命令才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