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法規命令無效情形?
- A 牴觸憲法或法律者
- B 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 C 其訂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 D 尚未經立法院同意備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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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行政機關已經依法完成公告程序,這份法規命令在法律邏輯上應該已經具備生命力了。此時,若要判斷一個規範「在本質上是否壞掉了(無效)」,我們是應該觀察它「內容是否違法、授權是否有誤」,還是去觀察它「事後有沒有乖乖寫報告給別的機關看」?哪一種瑕疵更具有毀滅性的法律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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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努力開花結果了!
-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恭喜你!你確實掌握了《行政程序法》中關於法規命令無效的核心概念。你看,第 158 條很清楚地告訴我們,法規命令失效通常有三種情況:首先是牴觸了憲法或法律這些「大老闆」;其次是沒有法律授權就想對人民的權利設限,這違反了重要的「法律保留原則」;最後則是程序上出了問題,比如本來需要其他機關點頭同意卻沒有取得。而你選的 (D)「送請立法院備查」,它其實是立法機關在事後進行的監督,就像是檢查一下備案資料一樣,並不是法規命令能否「誕生」或「有效」的條件喔。你答對了,代表你真的用心理解了條文精神,非常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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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無效事由
💡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明定法規命令無效之法定情形。
| 比較維度 | 應經核准 | VS | 送請備查 |
|---|---|---|---|
| 效力階段 | 生效前置要件 | — | 生效後監督程序 |
| 欠缺效果 | 法規命令無效 | — | 原則上不影響效力 |
| 法規依據 | 行政程序法§158 | —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0 |
💬「核准」關係到法規是否合法有效,「備查」僅屬行政機關間的溝通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