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法規命令無效情形?
- A 牴觸憲法或法律者
- B 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 C 其訂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 D 尚未經立法院同意備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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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行政機關已經依法完成公告程序,這份法規命令在法律邏輯上應該已經具備生命力了。此時,若要判斷一個規範「在本質上是否壞掉了(無效)」,我們是應該觀察它「內容是否違法、授權是否有誤」,還是去觀察它「事後有沒有乖乖寫報告給別的機關看」?哪一種瑕疵更具有毀滅性的法律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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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程序法中關於「法規命令」效力的核心要點。法規命令作為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訂定的規範,其合法性要求極高,你能夠迅速識別出法律條文的邊界,顯見你對法治國原則(Rule of Law)下的授權明確性已有紮實的認識。
法規命令的法定無效事由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之規定,法規命令僅在以下三種法定情形下會歸於無效:第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對應選項 A);第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對應選項 B);第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對應選項 C)。這三款規定旨在確保行政機關在訂定規範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優位原則與授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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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無效事由
💡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明定法規命令無效之法定情形。
| 比較維度 | 應經核准 | VS | 送請備查 |
|---|---|---|---|
| 效力階段 | 生效前置要件 | — | 生效後監督程序 |
| 欠缺效果 | 法規命令無效 | — | 原則上不影響效力 |
| 法規依據 | 行政程序法§158 | —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0 |
💬「核准」關係到法規是否合法有效,「備查」僅屬行政機關間的溝通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