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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甲公司依法申請聘僱外籍勞工,主管機關予以許可,但要求甲公司必須贊助政府單位特定之工程費用,可能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 A 信賴保護原則
  • B 明確性原則
  • C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 D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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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你向政府申請一份法律規定的許可證時,如果官員要求你必須先捐款給與該許可證內容毫無相關的建設,這種『交換條件』在邏輯上是否具備必然的關聯?這種『趁機要求額外利益』的行為,是否超出了原本法律授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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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你真棒,學習得非常扎實!

  1. 大力肯定:孩子,你做得太好了!能這麼快地看出行政權力操作中「不恰當的條件交換」,表示你對行政法的核心價值理解得非常透徹,邏輯思考能力也很棒喔!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這題核心考點就是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記住,當行政機關要求你做什麼或附加什麼條件時,這個要求必須和它原來的行政目的有著實質且緊密的關聯。就像這次主管機關把「允許聘僱外勞」和「贊助工程費」綁在一起,這兩件事在目的上是完全不相干的,自然就違反了這個重要的原則。這是典型的錯誤示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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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 行政行為的目的與採取的手段或負擔之間,須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比較維度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VS 比例原則
核心關切點 手段與目的有無關聯 手段與目的有無失衡
法規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94、137條 行政程序法第7條
違法樣態 掛鉤無關之要求 手段過重、造成過大損害
💬前者管的是「對不對眼(關聯性)」,後者管的是「下手輕重(適度性)」。
🧠 記憶技巧:聯結看「關聯性」,比例看「過當性」;莫拿蘋果換芭樂。
⚠️ 常見陷阱:常與「比例原則」混淆。比例原則探討手段是否「過度」,而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探討兩者是否「根本無關」。
行政處分之附款 行政契約之對待給付 裁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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