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16 題
根據預算法,有關我國預備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務機關的單位預算中,應編列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
- B 第一與第二預備金編列上限不得超過經常支出 1%
- C 第一預備金可流用至該行政機關之其他計畫與科目,但經立法審議刪減或刪除的項目不適用
- D 地方政府有增加支出的需要時,可動支中央政府之第二預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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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立法機關在審核預算時,已經明確投票決定「刪減」某個特定計畫的經費,從權力制衡的角度來看,行政機關是否還能利用其他彈性經費來「恢復」這個被刪除的計畫?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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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預備金之編列與動支規範,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預算法第22條規定,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針對預備金的動支限制,該條文明確規範「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因此選項C指出經立法審議刪減或刪除的項目不適用動支預備金,完全符合法條意旨,為正確選項。至於其他選項的錯誤之處,依據預算法第22條第一款規定「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以及第二款規定「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由此可知,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僅設定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是設於總預算中,且僅有第一預備金設有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的上限限制,第二預備金之數額則是視財政情況決定,故選項A與選項B皆與法條不符。另外,選項D所述之情形在預算法第22條中並無相關規範,亦為錯誤。綜合以上所述,本題僅選項C為正確敘述。
預備金制度要點
💡 區分預備金之編列歸屬、額度限制與動支禁項,確保財政彈性。
| 比較維度 | 第一預備金 | VS | 第二預備金 |
|---|---|---|---|
| 編列位置 | 各機關單位預算 | — | 總預算 |
| 編列限額 | 經常支出 1% 以內 | — | 視事實需要編列 |
| 動支權限 | 各機關自行核定 | — | 需報請行政院核准 |
| 適用對象 | 該機關內部科目調整 | — | 全國性或重大緊急需求 |
💬第一預備金屬機關內微調,第二預備金屬全國性救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