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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8年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

第 四 題

四、以下的情境,其敘述內容有 5 個錯誤,請找出錯誤之所在,並以相關之法令規定內容予以更正。(25 分) 某甲業經銓敘審定為委任第 5 職等本俸 5 級 370 俸點在案,因故機關首長想把他調任為委任第 1 至第 3 職等書記。因為某甲是非自願調任,所以他去請教自稱人事專家的某乙有關任用、俸給、考績、救濟等權益事宜。 某乙跟他說:「首長本就擁有用人權,你被降調為第 1 至第 3 職等書記並未違法。在俸給部分,因為你的新職是第 1 至第 3 職等書記,因此,需改敘該職務最高職等委任第 3 職等本俸 1 級 280 俸點並改支第 3 職等專業加給。年終考績如果是考列乙等以上,將從第 3 職等本俸 1 級 280 俸點晉敘。」 某甲一聽,回道:「那我不就是虧大了嗎!」 某乙回道:「沒關係,你可以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再審議,這是保障你權益的救濟途徑,要好好利用。」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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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法規綜合診斷題」。要逐一檢視乙的發言,對照任用、俸給、考績與保障法規:

  1. 降調職等限制:甲是委5,調任委1-3,這降了兩個職等。法律規定非自願調任不得超過一個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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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關於低調高用、俸給保障與救濟程序之綜合運用。 【分析與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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