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5年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
第 二 題
二、除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任用資格之取得)及第 28 條(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規定外,公務人員任用法對於公務人員的調任,還有那些規定(或限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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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務人員任用法》中關於『調任』的各項法律限制。作答時應立刻聯想該法第18條(職務/職等/職系調任)、第18-1條(考試轉調限制)、第26條(利益迴避)、第26-1條(人事凍結)及第27條(屆齡限制)。運用三段論法,先臚列法條要件,再於結尾提出學理與實務上的制度評析,以凸顯考銓專家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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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公務人員之「調任」,係指在不改變其公務人員身分之前提下,變更其職務、職階或職系之行政行為。除《公務人員任用法》(下稱本法)第9條之任用資格及第28條之消極消極條件外,為確保適才適所、防杜徇私舞弊及穩定機關人力,本法針對調任尚設有多項嚴格限制。 【論述】 一、官職等與職系之調任規定(本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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