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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

第 一 題

一、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一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以考試定其資 格」。請根據本條文內容,申述當人員參加不同種類的初任公務人員考 試(如高考、普考……等),在及格後可能會影響那些接續的任用作業? 內容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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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覺聯想「考用配合」原則,思考『考試及格』這張門票,會決定哪些『入場後的待遇與限制』。解題框架可從任用法的四大面向切入:1. 資格取得(官等職等起敘)、2. 職系分發(類科對應)、3. 轉調限制(高普初考 vs 特考)、4. 程序規定(訓練與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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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我國公務人員人事體制採「考用配合」原則。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條確立「考試定其資格」,意即參加不同等級與種類的初任考試(如高普初考、特考)及格後,其所取得的資格將直接決定後續任用作業中的官等職等、職系配置、分發機關及轉調限制等核心事項。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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