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5年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
第 二 題
二、除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任用資格之取得)及第 28 條(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規定外,公務人員任用法對於公務人員的調任,還有那些規定(或限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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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確認法源範圍僅限「公務人員任用法」,並排除第9條與第28條。接著可從「一般調任原則」、「特殊身分調任」、「親屬關係」、「特殊期間」四個維度來聯想法條,例如第18條的降調限制、第18-1條的專技轉任限制、第26條的親屬迴避,以及第26-1條的首長異動凍結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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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調任係指公務人員在任用資格內,變更其職務或職系之歷練與職務調整機制。除《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資格取得)及第28條(消極資格)外,該法為兼顧行政效能、防杜徇私及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對調任尚設有下列重要規定與限制。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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