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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8年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假設有 A 黨籍之 B 立法委員,為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成員,向來關心金融業務,於院會質詢時知悉行政院正研擬修正某項金融領域法律,並由 C 政務委員主持 L 法律研修小組,開會已有半年。B 透過其所屬 A 黨團,以 A 黨團名義正式行文行政院,要求行政院提供 L 法律研修小組之歷次會議紀錄影本,行政院拒絕提供。B 於是在財政委員會提案,經委員會決議後,要求: (1)L 法律研修小組日後開會時,應全程線上轉播,向社會公開; (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主委 D 應列席財政委員會備詢,D 並應報告 X 民營銀行所涉金融弊案之目前調查進度,且提供相關書面資料影本; (3)邀請 X 銀行 Y 董事長列席委員會備詢; (4)請法務部部長 E 至委員會報告有關前一年 X 銀行董事長 Y 涉案之偵查經過,並提供「已確定之 Y 不起訴處分案之所有卷證影本」; (5)請當時偵辦 X 銀行弊案並為不起訴處分之偵辦檢察官 F 出席財政委員會備詢。 請就下列子題分別說明其依據及理由: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金管會主委 D、法務部部長 E、檢察官 F 及董事長 Y,是否有出席或列席財政委員會備詢之義務?(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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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種『多個人物被立法院要求備詢』的題目,首先要啟動的思考雷達是『權力分立』與『立法院各種資訊獲取權的界線』。這題的給分關鍵不在於你能不能背出釋字號碼,而是你能不能『依據這些人的身分屬性,精準切割出他們面對立法院時的不同義務』。尤其要先區分:院會質詢權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委員會備詢依憲法第67條第2項。113年憲判字第9號已明確說明,委員會中立法委員僅享有詢問權,非質詢權。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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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立法院依憲法第67條第2項行使委員會備詢權限時,對不同身分對象之權力界線。須先區分:立法院院會中立法委員對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質詢權』,現行依據為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委員會程序則是憲法第67條第2項之『到會備詢』,委員於此僅享有詢問權,非院會質詢權。依據對象身分,可區分以下爭點:

  1. 檢察權的獨立性與立法院備詢權的衝突:法務部部長E(司法行政首長)與檢察官F(具體個案承辦人)是否受立法院監督而有備詢義務?
  2. 一般行政機關首長及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事項之界線:金管會主委D是否有義務列席?若涉及X銀行具體金融監理調查進度,其答覆義務是否受限制?

小題 (二)

下列機關有無憲法或法律上義務提供下列資料:(1)A 黨團要求行政院提供「L 法律研修小組之歷次會議紀錄影本」;(2)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要求金管會提供「X 民營銀行所涉金融弊案調查案之相關書面資料影本」;(3)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要求法務部提供「已確定之 Y 不起訴處分案之所有卷證影本」。(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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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權力分立」與「立法院資訊獲取權/文件調閱權」綜合考題。身為閱卷委員,我看到這類題目,第一眼找的就是你是否具備「主體辨識」與「資料類型辨識」的爭點意識。 面對三個子題,請務必養成「誰(Who)向誰(Whom)要什麼(What)」的思考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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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立法院資訊獲取權、文件調閱權與調查權之行使要件與界線,核心爭點與附帶爭點區分如下:

  1. 核心爭點一:立法院行使資訊獲取權之「主體」適格性。包含「政黨黨團」得否行使該權力(子題 1),以及「委員會」能否僅以委員會決議要求行政機關交付既有文件影本或檢察卷證影本(子題 2、3)。
  2. 核心爭點二:須區分「提供參考資料」與「調閱文件原本或與原本內容相符之影本」。依釋字第 325 號及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院會或委員會得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但調閱文件原本、複本、繕本或影本,均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始得為之。

小題 (三)

以行政院所聘律師的立場提出行政院不擬執行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有關「L 法律研修小組日後開會時,應全程線上轉播,向社會公開」決議之意見。(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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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權力分立與行政特權」憲法實例題,但包裝在具體的議事衝突中。拿到這種題目,第一步要先看清楚「你的角色」和「你要處理的具體行為」。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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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探討立法院所屬委員會之決議,要求行政機關內部研擬法案之會議全程公開,是否侵犯行政權之核心領域。爭點可分為二:

  1. 行政院針對其政策形成中、尚未對外提出之法案研議會議,是否享有憲法上之行政特權,而得拒絕立法院要求全程線上轉播、對社會公開?
  2.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之決議,是否得直接拘束行政院內部之會議程序,並命行政院以公開直播方式進行政策形成中之內部討論?

📜 參考法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1 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10 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5 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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