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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8年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二 題

📖 題組:
A 公司出口精密儀器 10 台自高雄港運送至加拿大,委由 B 船運公司承運。每台貨物目的地之價值 1 萬特別提款權,載貨證券記載貨物之件數但未記載貨物之價值。又每台儀器重 300 公斤,分 5 個貨櫃裝運,貨櫃由 B 公司提供。運送途中,該 5 個貨櫃因堆存不當,滑落海中滅失。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B 公司可否主張單位限制責任?其賠償金額為若干特別提款權?(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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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海商法題目,先不要急著按計算機!這是一題非常標準的『單位限制責任(Package Limitation)』計算題,配分 15 分,通常應以精簡但完整的三段論作答。你必須向閱卷委員展現你的『法學邏輯』加上『計算邏輯』。

  1. 附帶爭點(約佔篇幅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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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在測驗運送人主張單位限制責任之要件及計算方式。爭點可分為:

  1. 附帶爭點:運送人 B 公司對於貨物滅失是否須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且其是否具備主張單位限制責任之要件?
  2. 核心爭點:貨物以貨櫃裝載時,單位限制責任之『件數』應如何認定?

小題 (一)

該貨物滅失,A 公司得否向 B 公司請求損害賠償責任?其所依據之法律關係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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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15分的題目,首先要冷靜判斷考點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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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運送人對承運貨物之照管義務違反,以及託運人主張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

  1. 核心爭點:運送人B公司「堆存不當」之行為,是否違反海商法之貨物照管義務?A公司得主張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契約與侵權之競合)?
  2. 附帶爭點:本件自高雄港運往加拿大,並有載貨證券,若發生準據法問題,載貨證券所載裝載港為中華民國港口,應注意海商法第77條;題目既要求以我國海商法與民法作答,以下即以我國法論斷。另海商法對貨物運送已有照管義務、免責及責任限制等特別規定,不足部分則依海商法第5條補充適用其他法律,例如民法第634條、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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