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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運送人甲與託運人乙訂定海上件貨運送契約,契約內含限制責任條款如下:「運送人對於貨物的毀損或滅失,其賠償責任,以每件特別提款權一百單位或每公斤一單位計算所得之金額,兩者較高者為限。」又甲發給乙之載貨證券其正面上貨物描述欄記載:「一只 20 呎貨櫃,由運送人提供並負責裝櫃,計 125 輛腳踏車,每輛腳踏車 10 公斤。」於海上運送期間,因運送人輕過失,致該只貨櫃落海滅失。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何謂特別提款權?(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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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是一道非常典型的「名詞解釋題」,在國考中雖然配分極低(僅佔 5 分),但它是整個題組(運送人單位責任限制)的基礎。看到這種題目,你應該這樣思考: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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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為純粹的名詞解釋,不涉及複雜的法條涵攝。核心爭點在於「特別提款權(SDR)」之定義及其組成;附帶爭點則為探討為何本題運送人甲與託運人乙的契約,以及我國海商法,要採用 SDR 作為計算責任限制的單位。 【法條依據】

小題 (二)

上述限制責任條款是否有效?(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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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10分的小題,千萬不要見獵心喜就開始狂算到底要賠多少錢!

  1. 【辨識爭點】:請先精準閱讀題目問什麼。題目只問:「上述限制責任條款是否有效?」並沒有問「運送人甲應賠償多少金額?」。因此,本題的【核心爭點】非常單一,就是「契約約定的單位限制責任額度低於法定額度時,該條款的效力為何?」。不需要在這裡去討論貨櫃是不是「一件」(那是計算賠償金額的爭點,通常在下一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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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為:運送人與託運人於運送契約中約定之「單位限制責任額」,若低於海商法所規定之法定最低標準時,該約定條款之效力為何。 【法條依據】

小題 (三)

若託運人未聲明並註明貨物之價值,若不考慮該批貨物真實貨損價值為何,本題運送人得依法主張之單位責任限制的額度,應如何計算?(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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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海商法計算與法條適用題,配分雖然只有 15 分,但暗藏了閱卷委員最喜歡考的「多重陷阱」。 一、如何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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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運送人單位責任限制的計算,需依序處理下列爭點:

  1. 核心爭點一:運送契約中「降低單位限制責任額度」之條款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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