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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公司自美國進口小麥乙批,委由 B 航運公司承運來臺,B 航運公司簽發載貨證券正面載明「said to be;said to weight」(據告稱;據告重),重量為 30,000 公噸,並於載貨證券背面載明因本運送契約所生之紛爭,起訴前應先經「仲裁」。該批小麥於基隆港卸貨時,發現短少 50 公噸。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載貨證券上「said to be;said to weight」(據告稱;據告重)之意義與效力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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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海商法基本觀念題。看到這種配分只有 10 分的子題,首先要冷靜,不要把你在教科書上背的所有東西都默寫出來,你的作答時間大約只有 12-15 分鐘。 【爭點辨識與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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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載貨證券上「不知條款(Unknown Clause)」之法律定性與效力。

  1. 核心爭點:「said to be;said to weight」記載之意義,以及其如何影響載貨證券之證據效力。

小題 (二)

小麥短少 50 公噸之部分,B 航運公司得否主張免責?(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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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經典的海商法小麥短少(散裝貨物)與「不知條款(Unknown Clause)」的考題。本題配分僅有10分,意味著你必須在極短的時間(約6-8分鐘)與篇幅(約10-15行)內「一針見血」地點出爭點。這題的測驗核心在於考驗你對「不知條款」法律性質的精確理解。 【爭點辨識與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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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核心爭點)「said to weight」不知條款之法律性質與效力為何?其是否為免責條款?
  2. (附帶爭點)運送人就小麥重量短少,得否主張海商法之法定免責事由?

小題 (三)

載貨證券背面載明「起訴前應先經仲裁」之條款,其效力在我國學說及司法實務上之見解各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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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海商法與仲裁法交錯題型。拿到題目時,首先要注意配分:本題只有 10 分!這意味著你必須直擊要害,沒有時間鋪陳廢話。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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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單一且明確:運送人單方於載貨證券「背面」印製之仲裁條款,是否符合法定之「書面」要件而成立有效之仲裁協議?此涉及國內司法實務之嚴格標準與部分學說之不同觀點。 附帶爭點:載貨證券條款作為定型化契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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