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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9年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二、美國出口商 A 與運送人 B 訂定海上貨物運送契約,約定將一批加州櫻桃以冷藏貨櫃從美國長堤港運至臺北港。運送人 B 依出口商 A 之託運單的記載於載貨證券上載明貨物名稱為加州櫻桃後,簽發載貨證券給 A。該載貨證券由 A 轉讓給善意第三人進口商 C。貨物運抵臺北港後,進口商 C 持載貨證券前來提貨,開箱後發現內容物竟然是加州葡萄。經查,該錯誤係因 A 之受僱人,誤將葡萄當作櫻桃交付給 B 所致。試問: (一)運送人 B 是否得以貨物種類之錯誤係可歸責於託運人 A 之受僱人為由,對抗善意之進口商 C?(15分) (二)若運送人 B 須對進口商 C 負賠償責任,運送人 B 得否向託運人 A 請求損害賠償?(1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運送人 B 是否得以貨物種類之錯誤係可歸責於託運人 A 之受僱人為由,對抗善意之進口商 C?(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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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拿到這題海商法,不要急著找免責條款,我們先來拆解題目的「人物關係」與「行為時間軸」。這題是很經典的「載貨證券文義性」與「託運人通知不正確能否對抗載貨證券持有人」的衝突題型。 🔍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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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探討「載貨證券對託運人以外持有人之文義效力」與「運送人是否得以託運人通知不正確或託運人一方過失為抗辯」之衝突。具體而言:

  1. 核心爭點:載貨證券上記載之貨物名稱與實際交付貨物不符時,對於善意受讓載貨證券之第三人 C,運送人 B 是否仍應依載貨證券文義負責?
  2. 附帶爭點:B 得否以錯誤係 A 之受僱人誤將葡萄當作櫻桃交付,亦即託運人一方通知或交付不正確為由,對抗託運人以外之載貨證券持有人 C?本題直接依據應為海商法第55條第2項,並輔以海商法第60條第2項、民法第627條及海商法第74條第1項;海商法第54條第3項僅規定推定效力,並無原答案所稱善意第三人但書。

小題 (二)

若運送人 B 須對進口商 C 負賠償責任,運送人 B 得否向託運人 A 請求損害賠償?(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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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我是閱卷委員。看到這題(第二小題),請先深呼吸,看清楚題目的前提:「『若』運送人 B 須對進口商 C 負賠償責任」。這句話是出題老師給你的「免死金牌」,也是「禁制令」——意思是,第一小題B為什麼要對C負責(載貨證券依海商法第54條第3項之推定,並應搭配海商法第55條第2項不得以託運人通知不正確對抗託運人以外之載貨證券持有人),你在這小題絕對不要再花大量篇幅論述! 這題只有15分,作答時間約15-18分鐘,你的任務非常明確,就是處理「B跟A之間的內部求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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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運送人因載貨證券記載與實際貨物不符而對善意受讓人賠償後,如何向託運人求償之問題。具體可分為下列爭點:

  1. 核心爭點:託運人A就交運貨物名稱之不實,對運送人B應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2. 附帶爭點:交貨錯誤係託運人A之「受僱人」所為,A得否以此為由主張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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