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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2年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依甲、乙雙方買賣契約,賣方甲須負責運送貨物至買方乙所指定之倉庫,由乙受領。甲欲履行其交付義務,遂委由丙負責全程「戶對戶」之件貨運送。本運送涉及裝貨港前的陸運階段、海運階段及卸貨港後的陸運階段。系爭貨櫃裝上船後,由丙簽發「戶對戶」全程載貨證券予甲。該貨櫃運送至乙倉庫拆櫃,發現貨物因運送人貨物管理有過失致生毀損。試問: (一)若貨損發生時間不明,丙應依何種運送階段之法律負責?(15分) (二)貨物受領權利人乙對丙請求貨損賠償時,丙得否以載貨證券記載「運送人對於運送全程中,其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所生貨物之毀損滅失,皆不予負責。」為抗辯?(1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若貨損發生時間不明,丙應依何種運送階段之法律負責?(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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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看到這題海商法,我們先深呼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複合運送(Multimodal Transport)」考題。本題配分15分,雖然篇幅不大,但要拿高分,絕對不能只丟出一個法條就結束。以下帶大家拆解這題的思考脈絡: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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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海商法中關於「複合運送(Multimodal Transport)」之責任規範。核心爭點為:當載貨證券涵蓋多個運送區段(陸-海-陸),且「貨損發生之運送階段不明」時,運送人應適用何種法律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附帶爭點為複合運送契約之定性及我國海商法針對複合運送所採之責任體系(網狀責任制與其例外)。答題時應先確認契約性質,再論述區段不明時之準據法。 【法條依據】

小題 (二)

貨物受領權利人乙對丙請求貨損賠償時,丙得否以載貨證券記載「運送人對於運送全程中,其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所生貨物之毀損滅失,皆不予負責。」為抗辯?(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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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複合運送」加上「免責條款效力」的題目。拿到這題(15分)時,請先深呼吸,不要看到落落長的免責條款就被嚇到。請跟著老師這樣思考:

  1. 辨識本題的前提(承先啟後):本題是第二小題,第一小題問的是「貨損時間不明」應適用何法。你必須先確立前提:在台灣海商法實務與通說下,複合運送若區間不明,通常會適用「海商法」(海運吸收原則或類推適用第74條)。因此,本題的免責條款審查,必須以「海商法」為核心,民法為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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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載貨證券中「免除履行輔助人責任條款」之效力,其爭點層次如下:

  1. 核心爭點:運送人以定型化條款免除其履行輔助人關於貨物照管過失之責任,是否違反海商法上之強制規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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