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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2年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依甲、乙雙方買賣契約,賣方甲須負責運送貨物至買方乙所指定之倉庫,由乙受領。甲欲履行其交付義務,遂委由丙負責全程「戶對戶」之件貨運送。本運送涉及裝貨港前的陸運階段、海運階段及卸貨港後的陸運階段。系爭貨櫃裝上船後,由丙簽發「戶對戶」全程載貨證券予甲。該貨櫃運送至乙倉庫拆櫃,發現貨物因運送人貨物管理有過失致生毀損。試問: (一)若貨損發生時間不明,丙應依何種運送階段之法律負責?(15分) (二)貨物受領權利人乙對丙請求貨損賠償時,丙得否以載貨證券記載「運送人對於運送全程中,其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所生貨物之毀損滅失,皆不予負責。」為抗辯?(1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若貨損發生時間不明,丙應依何種運送階段之法律負責?(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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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看到這題海商法,我們先深呼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多式聯運/複式運送(Multimodal Transport)」考題,也是海商法第74條、第75條的標準題。本題配分15分,雖然篇幅不大,但要拿高分,絕對不能只丟出一個法條就結束。以下帶大家拆解這題的思考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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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海商法中關於「多式聯運/複式運送(Multimodal Transport)」及海商法所稱「連續運送」之責任規範。核心爭點為:當運送人丙簽發「戶對戶」全程載貨證券,運送流程涵蓋裝貨港前陸運、海上運送及卸貨港後陸運,而貨物毀損滅失之發生時間不明時,應推定適用何一運送階段之法律?答題時應先確認丙係全程載貨證券之發給人,再說明海商法第74條、第75條之體系,最後涵攝本題貨損時間不明之事實。

  1. 海商法第74條(載貨證券發給人及連續運送責任):載貨證券之發給人,對於依載貨證券所記載應為之行為,均應負責。前項發給人,對於貨物之各連續運送人之行為,應負保證之責;但各連續運送人,僅對於自己航程中所生之毀損、滅失及遲到負其責任。
  2. 海商法第75條(涉及海上與其他方法運送時之法律適用及貨損時間不明之推定):連續運送同時涉及海上運送及其他方法之運送者,其海上運送部分適用海商法之規定。貨物毀損滅失發生時間不明者,推定其發生於海上運送階段。

小題 (二)

貨物受領權利人乙對丙請求貨損賠償時,丙得否以載貨證券記載「運送人對於運送全程中,其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所生貨物之毀損滅失,皆不予負責。」為抗辯?(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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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複合運送」加上「免責條款效力」的題目。拿到這題(15分)時,請先深呼吸,不要看到落落長的免責條款就被嚇到。請跟著老師這樣思考:

  1. 辨識本題的前提(承先啟後):本題是第二小題,第一小題問的是「貨損時間不明」應適用何法。你必須先確立前提:依現行海商法第75條,連續運送同時涉及海上運送及其他方法之運送者,其海上運送部分適用海商法;貨物毀損滅失發生時間不明者,推定其發生於海上運送階段。因此,本題的免責條款審查,必須以「海商法」為核心,民法為輔助。不要再寫「類推適用第74條」;第74條是載貨證券發給人及連續運送人責任規定,不是貨損時間不明之推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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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載貨證券中「免除運送人對其履行輔助人故意、過失責任條款」之效力,其爭點層次如下:

  1. 核心爭點:運送人以載貨證券條款免除其履行輔助人關於貨物照管過失所生貨損之責任,是否違反海商法上之強制規定而不生效力?
  2. 附帶爭點:預先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之約定,在民法上之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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