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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1年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二 題

我國科技廠商甲委託貨櫃船運送人乙自荷蘭運送乙台高價精密儀器來臺。貨物裝載上船後,乙簽發載貨證券,記載機器乙台,毛重 1,200 公斤,採整櫃運送方式,裝貨港荷蘭鹿特丹,卸貨港臺灣基隆港,交貨地臺灣新竹。貨抵臺灣存放乙合約儲運廠商丙之新竹貨櫃場等待甲提貨期間,因該櫃場員工丁吊櫃不慎,導致該貨櫃墜落,櫃內精密機器全毀,甲損失 300 萬美元。載貨證券持有人暨貨物受領權人甲具狀訴請乙、丙、丁 3 人負連帶賠償責任。設甲、乙、丙、丁 4 人均為我國籍,試依我國法規定,請回答:乙、丙、丁是否應負責?各自責任基礎為何?各自可否主張海商法單位限制責任?(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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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我是閱卷委員。拿到這題海商法,不要一看到「單位限制責任」跟「員工、儲運廠商」就興奮地狂寫喜馬拉雅條款(海商法第76條)。請先冷靜看一下『運送路線』!這題的決勝點在於對「運送區段」的敏銳度。 【爭點辨識與解題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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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貨物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責任,其核心爭點在於「複合運送下網狀責任制之適用」以及「喜馬拉雅條款之射程範圍」;附帶爭點則為各當事人間之民事請求權基礎。為釐清法律關係,以下按運送人乙、受僱人丁、儲運廠商丙之順序,逐一評價其責任基礎與單位限制責任之適用。 【法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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