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申論題 110年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二 題

📖 題組:
A 公司為臺灣出口商,出售10公噸化學試劑予巴西進口商 B 公司,買賣價金為34,000美元,委由我國籍之 C 公司將系爭貨物從高雄港運往巴西 Santos 港。貨物裝載上船後,C 公司簽發載貨證券給 A 公司。貨物抵達目的港後,C 公司在 B 公司未繳還載貨證券正本之情況下,逕讓 B 公司提領貨物,致仍持有載貨證券正本之 A 公司遭受無法收取買賣價金之損失。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C 公司得否主張單位責任限制?(10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海商法實務題。看到題目,首先要注意配分只有「10分」,這意味著你沒有時間長篇大論,必須「精準打擊」考點。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核心爭點:運送人未憑載貨證券正本即交付貨物(無單放貨)所生之價金損失,是否屬海商法第70條第2項「貨物之毀損滅失」而得主張單位責任限制;若認有適用,是否又因同條第4項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喪失單位責任限制。
  2. 附帶爭點:運送人憑單放貨之義務違反及其法律效果。
  3. 海商法第60條第1項準用民法第630條:民法第630條規定,受貨人請求交付運送物時,應將提單交還;依海商法第60條第1項,民法第627條至第630條關於提單之規定,於載貨證券準用。此揭示載貨證券之「繳還性」與運送人「憑單放貨」之義務。

小題 (一)

A 公司如何對 C 公司主張損害賠償?(20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看到這題海商法,不要一看到「運送」就只想到單位限制責任,請先冷靜分析當事人關係與具體行為。這題的核心是實務上非常經典的「無單放貨(Delivery of goods without B/L)」問題。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涉及運送人未收回載貨證券正本即將貨物交付受貨人之「無單放貨」損害賠償問題。具體爭點可分為:

  1. 核心爭點一:無單放貨之請求權基礎。A公司得如何依運送契約、載貨證券繳還性及運送物喪失責任,向C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侵權行為是否僅得作為備位主張。
  2. 核心爭點二:單位限制責任之適用與否。若C公司抗辯海商法第70條單位責任限制,應先判斷無單放貨是否屬第70條第2項所稱貨物「毀損滅失」,再判斷是否有第70條第4項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逕以捏造或不相符判決字號作結論。

🏷️ 相關主題

海商法運送責任與海事債權
查看更多「海商法與海洋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0年海商法與海洋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