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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2年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二 題

📖 題組:
A 公司與 B 海運公司(下稱 B 公司)訂立運送契約,委託 B 公司將高壓變壓器一臺由臺灣基隆港運送至日本松山港;雙方約定貨物由 A 公司自行負責包裝與防水處理、固定於貨櫃側面和頂部為開放式之平板櫃。嗣後 A 公司將該平板櫃交付 B 公司運送,並同意 B 公司就系爭貨物採取甲板運送。B 公司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5日簽發載貨證券,惟未為包裝外觀有易見瑕疵之保留。系爭貨物運抵日本松山港後,受貨人 C 公司於同年10月15日向 B 公司提示載貨證券,完成貨物提領並卸櫃拆除包裝後,發現貨物遭海水浸濕而生鏽受損,遲至同年11月2日始將前述損害情況以書面通知 B 公司,委請公證公司檢查貨物作成公證報告書,並據此向 B 公司請求損害賠償,B 公司主張貨物之濕損係肇因於 A 公司貨物包裝無法達到完全防水所致。假設本件以我國海商法為準據法,請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C 公司另主張 B 公司所簽發之載貨證券,對於貨物包裝未為任何保留,B 公司自應依載貨證券之記載負責。對此,B 公司得為如何主張?(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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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本題為10分的小題,考點非常明確。看到「C公司主張載貨證券未為保留,B應依載貨證券記載負責」,以及「B主張是A的包裝防水不完全」,你的腦海中必須立刻浮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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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之核心爭點在於:「清潔載貨證券(Clean B/L)未就貨物包裝為保留,是否即排除運送人對於『包裝不固/防水處理不足』之免責抗辯?」。附帶爭點則為:「貨物包裝、防水處理之瑕疵,究屬接收時外觀易見之包皮瑕疵,或屬須拆封、檢測始能知悉之非易見瑕疵?運送人未為保留之法律效果為何?」

  1. 海商法第54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及第3項:載貨證券應載明依照託運人書面通知之貨物名稱、件數或重量,或其包裝之種類、個數及標誌;前開通知事項如與所收貨物之實際情況有顯著跡象,疑其不相符合,或無法核對時,運送人或船長得在載貨證券內載明其事由或不予載明;載貨證券依第1項第3款為記載者,推定運送人依其記載為運送。
  2. 海商法第60條第1項準用民法第627條及海商法第60條第2項:提單或載貨證券填發後,運送人與載貨證券持有人間關於運送事項,原則上依載貨證券之記載。海商法第55條第2項則係特別規定運送人不得以託運人就貨名、數量、包裝種類、個數、標誌通知不正確而應負賠償責任之事由,對抗託運人以外之載貨證券持有人。

小題 (一)

針對貨物受領之效力,B 公司及 C 公司分別得為如何主張?(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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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好,我是閱卷老師。拿到這道題目,首先要養成「精準審題」的習慣。本題是題組中的一個子題,配分 20 分。請特別注意問句:「針對『貨物受領之效力』,B 公司及 C 公司分別得為如何主張?」這句話是破題的唯一鑰匙。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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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受貨人受領貨物後,未於法定期間內通知毀損滅失之法律效果,以及該效果對運送人與受貨人間舉證責任分配之影響。

  1. 核心爭點:C 公司於100年10月15日受領貨物,遲至同年11月2日始發出毀損通知,是否發生海商法第56條第1項之「推定運送人已依載貨證券記載交清貨物」之效力?
  2. 附帶爭點:此推定效力對 B 公司(運送人)及 C 公司(受貨人)在訴訟上攻防與舉證責任之影響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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