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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0年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公司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30日委託 B 承攬運送公司(下稱 B 公司),將其貨物一批運送至泰國,雙方並就運送全程約定運費價額。B 公司復委託 C 海運公司(下稱 C 公司)實際運送。C 公司又委請 D 公司於105年10月4日將系爭貨櫃貨物,自港區內貨櫃場拖往船邊裝船。嗣因 D 公司所僱用之司機甲之過失,致貨櫃於貨櫃場內傾覆,貨物毀損。A 公司於105年11月1日對 B 公司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並於106年12月30日獲勝訴判決確定。B 公司則於107年2月1日向 C 公司求償(下稱本案)。試回答以下兩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本案有無海商法關於貨物運送規定之適用?(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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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慌,我們先來拆解題目的層次。這題是典型的「承攬運送、海上運送與商港區域內搬運」問題。首先,請把題目問的對象畫出來:「本案」是指「B 公司向 C 公司求償」,所以不要把重心放在 A 對 B 的權利。 接下來,思考本題的:C 公司是海運公司,但事故發生在「105年10月4日,貨櫃自港區內貨櫃場拖往船邊裝船時,因 D 公司司機甲過失導致」。請敏銳地察覺到,雖然貨物還沒裝上船,但地點是「港區內貨櫃場」,行為是「拖往船邊裝船」,這不是一般內陸公路運送,而是商港區域內與裝船密切相關的搬運作業。這就引發海商法上一個經典考點:海商法貨物運送規定是否及於商港區域內的裝卸、搬運、保管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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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之法律爭點如下:

  1. 核心爭點:海上運送人於「裝船前,自港區內貨櫃場拖往船邊裝船」之商港區域內搬運階段發生貨損,是否仍有海商法關於貨物運送規定之適用?關鍵不在現行海商法第74條,而在海商法第63條、第75條及第76條第2項。
  2. 附帶爭點:B 公司(承攬運送人)與 C 公司(海上運送人)間之法律關係定性。

小題 (二)

設若本案有海商法關於貨物運送規定之適用,其請求權是否已經罹於時效?(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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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我是閱卷委員。看到這道題,首先要注意這是一題『連環運送/實際運送人求償』加上『海商法第56條第2項一年起訴期間』的題目,配分只有15分,意味著你沒有時間長篇大論,必須快、狠、準地直擊要害。

  1. 核心爭點(佔80%篇幅):在題目明示『設若本案有海商法關於貨物運送規定之適用』之前提下,B對C的求償是否適用海商法第56條第2項之一年起訴期間?這個一年是從『貨物受領或應受領之日』起算,還是從『B被A起訴、B敗訴確定或B賠償A』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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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在題目已設定『本案有海商法關於貨物運送規定之適用』之前提下,B公司對C公司之求償,是否受海商法第56條第2項一年起訴期間限制?其起算點究係貨物受領日或應受領日,抑或B公司受A公司勝訴判決確定後始起算?另附帶爭點為:A公司於105年11月1日對B公司起訴,是否中斷或影響B公司對C公司之期間? 為釐清爭點,先梳理本題時間軸:105.10.04(貨櫃於港區貨櫃場內傾覆、貨損發生)➔ 105.10.30(本題評分要點所認之貨物應受領日)➔ 105.11.01(A對B起訴)➔ 106.10.30(依海商法第56條第2項計算之一年期間屆滿)➔ 106.12.30(A勝訴確定)➔ 107.02.01(B對C起訴)。

  1. 海商法第56條第2項:『貨物之全部或一部毀損、滅失者,自貨物受領之日或自應受領之日起,一年內未起訴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解除其責任。』此為海上貨物運送貨損案件之特別一年起訴期間;嚴格說,條文效果是『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解除其責任』,而非條文文字上的『請求權當然消滅』。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亦就舊法相當規定指出,此一年期間於貨物全部滅失亦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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