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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0年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公司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30日委託 B 承攬運送公司(下稱 B 公司),將其貨物一批運送至泰國,雙方並就運送全程約定運費價額。B 公司復委託 C 海運公司(下稱 C 公司)實際運送。C 公司又委請 D 公司於105年10月4日將系爭貨櫃貨物,自港區內貨櫃場拖往船邊裝船。嗣因 D 公司所僱用之司機甲之過失,致貨櫃於貨櫃場內傾覆,貨物毀損。A 公司於105年11月1日對 B 公司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並於106年12月30日獲勝訴判決確定。B 公司則於107年2月1日向 C 公司求償(下稱本案)。試回答以下兩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本案有無海商法關於貨物運送規定之適用?(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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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慌,我們先來拆解題目的層次。這題是典型的『連鎖運送與事故階段定性』問題。首先,請把題目問的對象畫出來:『本案』是指『B 公司向 C 公司求償』,所以不要浪費時間去寫 A 對 B 的權利! 接下來,思考本題的【核心爭點】:C 公司是海運公司,但事故是發生在『105年10月4日,貨櫃場拖往船邊裝船時,因拖車司機甲過失導致』。請敏銳地察覺到,這是在『陸地上(港區內)』且『還沒裝上船』的時候發生的。這就引發了海商法上一個非常經典的考點:『海上運送人的責任期間,到底包不包含裝船前的陸段/港區內拖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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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之法律爭點如下:

  1. 核心爭點:海上運送人於「裝船前自貨櫃場拖往船邊」之陸上拖運階段發生貨損,有無海商法關於貨物運送規定之適用?

小題 (二)

設若本案有海商法關於貨物運送規定之適用,其請求權是否已經罹於時效?(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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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我是閱卷委員。看到這道題,首先要注意這是一題典型的「連環運送」加上「時效計算」的題目,配分只有15分,這意味著你沒有時間長篇大論,必須『快、狠、準』地直擊要害。 【爭點辨識與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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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運送人(B公司)對實際運送人(C公司)之內部求償,其海商法1年短期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為何?」以及附帶爭點:「託運人(A公司)對B公司起訴,是否會中斷B公司對C公司之請求權時效?」 為釐清爭點,先梳理本題時間軸:105.10.04(貨損發生/推估之應受領日)➔ 105.11.01(A對B起訴)➔ 106.12.30(A勝訴確定)➔ 107.02.01(B對C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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