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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一 題

一、 A 進口商自日本購買瓷器一批,委由 B 運送人運送。當 A 持載貨證券於基隆港區倉庫提貨時,發現瓷器均已破損,乃訴求 B 賠償。嗣經證實貨損係提貨前於基隆港區之陸上搬運期間,因受僱於 B 之駕駛疏忽掉落所致,B 主張單位責任限制以為抗辯,有無理由?試就學說及實務見解,分別說明之。(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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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海商法,請先深呼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期間、區段與港區」考題,測驗你對現代航運終端作業與海商法責任限制的精準掌握。當你看到題目出現「基隆港區倉庫提貨前」、「陸上搬運期間發生貨損」,你的法感警報器不只要響,還要立刻提醒自己:這是「港區內」還是「港區外」?不能只看到『陸上』兩字就直接排除海商法! 這題的核心不是叫你計算單位責任限制的金額,而是考你「能不能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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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心爭點:海商法上運送人單位責任限制(海商法第70條第2項)是否適用於貨物卸船後、交付前,在「基隆港區」陸上搬運期間所發生之貨損?此涉及現代海上貨物運送終端作業範圍,以及「單一責任制」與「分割/網狀責任制」之爭。
  2. 附帶爭點:運送人B對其受僱駕駛於履行運送、交付相關作業時因過失造成貨損,應負何種責任?以及該受僱人普通過失是否會排除B之單位責任限制。 時間軸評價:本件貨損發生於A持載貨證券於基隆港區倉庫提貨前,且發生地點為基隆港區內之陸上搬運期間。其性質不是港外陸上運送,而是海上貨物運送終端、商港區域內之港內搬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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