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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0年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公司為臺灣出口商,出售10公噸化學試劑予巴西進口商 B 公司,買賣價金為34,000美元,委由我國籍之 C 公司將系爭貨物從高雄港運往巴西 Santos 港。貨物裝載上船後,C 公司簽發載貨證券給 A 公司。貨物抵達目的港後,C 公司在 B 公司未繳還載貨證券正本之情況下,逕讓 B 公司提領貨物,致仍持有載貨證券正本之 A 公司遭受無法收取買賣價金之損失。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A 公司如何對 C 公司主張損害賠償?(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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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海商法,不要一看到「運送」就只想到單位限制責任,請先冷靜分析當事人關係與具體行為。這題的核心是實務上非常經典的「無單放貨(Delivery of goods without B/L)」問題。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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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運送人未收回載貨證券正本即將貨物交付受貨人之「無單放貨」損害賠償問題。具體爭點可分為:

  1. 核心爭點一:無單放貨之請求權基礎。託運人得否同時主張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小題 (二)

C 公司得否主張單位責任限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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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海商法實務題。看到題目,首先要注意配分只有「10分」,這意味著你沒有時間長篇大論,必須「精準打擊」考點。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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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核心爭點:運送人未憑載貨證券正本即交付貨物(無單放貨),是否構成海商法第70條第4項之「故意或重大過失」,進而喪失同條第2項之單位責任限制主張權限?
  2. 附帶爭點:運送人憑單放貨之義務違反及其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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