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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二 題

📖 題組:
A 公司自美國進口小麥乙批,委由 B 航運公司承運來臺,B 航運公司簽發載貨證券正面載明「said to be;said to weight」(據告稱;據告重),重量為 30,000 公噸,並於載貨證券背面載明因本運送契約所生之紛爭,起訴前應先經「仲裁」。該批小麥於基隆港卸貨時,發現短少 50 公噸。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小麥短少 50 公噸之部分,B 航運公司得否主張免責?(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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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經典的海商法小麥短少(散裝穀物)與「不知條款(Unknown Clause)」的考題。本題配分僅有10分,意味著你必須在極短的時間(約6-8分鐘)與篇幅(約10-15行)內「一針見血」地點出爭點。這題的測驗核心在於考驗你對「不知條款」法律性質的精確理解。

  1. 核心爭點(佔80%篇幅):「said to weight」(據告重)的法律性質是什麼?它是「免責條款」還是「證據條款」?題目問「得否主張免責」,這是一個非常經典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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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心爭點)「said to weight」不知條款之法律性質與效力為何?其是否為免責條款?
  2. (附帶爭點)運送人就小麥重量短少,得否另主張海商法之法定免責事由?
  3. 海商法第54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3項(載貨證券之重量記載與不知條款):載貨證券應載明依託運人書面通知之貨物名稱、件數或重量等事項;但該通知事項如與所收貨物實際情況有顯著跡象疑其不符,或無法核對時,運送人或船長得在載貨證券內載明其事由或不予載明。載貨證券依第1項第3款為記載者,原則上推定運送人依其記載為運送。

小題 (一)

載貨證券上「said to be;said to weight」(據告稱;據告重)之意義與效力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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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海商法基本觀念題。看到這種配分只有10分的子題,首先要冷靜,不要把教科書上所有載貨證券效力全部默寫出來;你的作答時間大約只有12至15分鐘。

  • 核心爭點(80%):載貨證券上「said to be; said to weight/said to weigh」的法律定性,即「據告稱/據告重條款」,以及它在海商法第54條體系下對載貨證券重量記載之推定效力、保留效力與文義責任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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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載貨證券上「據告稱/據告重條款」(said to be;said to weigh,題目作 said to weight)之法律定性與效力。

  1. 核心爭點:「said to be;said to weight」記載之意義,以及其如何影響載貨證券關於貨物名稱、件數或重量之證據效力與文義責任。
  2. 附帶爭點:B 航運公司承運散裝小麥30,000公噸時附加此等保留記載,是否足以使其不受載貨證券重量記載拘束,應依相對人係託運人或託運人以外之善意載貨證券持有人分別觀察。

小題 (三)

載貨證券背面載明「起訴前應先經仲裁」之條款,其效力在我國學說及司法實務上之見解各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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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海商法與仲裁法交錯題型。拿到題目時,首先要注意配分:本題只有10分!這意味著你必須直擊要害,沒有時間鋪陳廢話。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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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並非小麥短少本身,而是載貨證券背面所印製之「起訴前應先經仲裁」條款,是否成立有效之仲裁協議,並發生妨訴抗辯效果。此一問題須同時掌握三層次:第一,仲裁法第1條第3、4項之「書面仲裁合意」;第二,海商法第78條第2、3項對裝貨港或卸貨港在我國之載貨證券仲裁條款的特別規定;第三,載貨證券背面條款作為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因顯失公平或減免運送人法定責任而受限制。 附帶爭點:載貨證券條款作為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但不應擴張論述至said to be/said to weight或短少50公噸之實體責任問題。

  1. 仲裁法第1條第3項、第4項: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有仲裁合意者,視為仲裁協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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