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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律師第二試]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二 題

📖 題組:
A 公司與日籍 B 定期航運公司約定,自美國邁阿密港運送貨物乙批,目的港為我國高雄港。B 定期航運公司收受貨物並裝載上船後,簽發載貨證券乙紙交付 A 公司。載貨證券背面載有如下條款:「運送人得依運送業務之需求,自行決定將貨物轉由他船運送。(轉船條款)」「本載貨證券所生任何爭議,依美國法解決。(準據法條款)」船舶於航行途中發生事故致使貨物破損。貨物於抵達目的港交付受貨人 C 公司,C 公司發現前揭貨物破損之情事,遂向 B 定期航運公司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試依據法院實務及學者見解,說明下列條款之效力為何: (一)載貨證券背面轉船條款。(10 分) (二)載貨證券背面準據法條款。(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載貨證券背面準據法條款。(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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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海商法的「準據法條款」效力,第一步要有涉外案件與載貨證券特別選法規則的敏感度。本題有日籍運送人B、美國出發港邁阿密、我國目的港高雄,且爭議是C公司依載貨證券向B公司請求貨損賠償,所以不是只背一般契約準據法,而要優先想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3條第1項。 📌 爭點辨識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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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載貨證券背面指定美國法為準據法之條款,於卸貨港為我國高雄港時,是否有效?其效力是否受海商法第77條但書及第61條之限制?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載貨證券背面轉船條款。(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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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測驗你對於載貨證券背面常見的「自由轉船條款(Transhipment Clause)」效力的理解,配分為10分,答題時間應控制在10~15分鐘內,篇幅約為半頁(約300-400字)。 一、辨識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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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B 定期航運公司簽發之載貨證券背面約定「自由轉船條款」,是否構成減輕或免除運送人責任而違反《海商法》第61條及《民法》第247條之1第1款之規定而不生效力或無效,以及 B 公司是否仍須依《海商法》第74條第1項、第2項負連續運送之保證責任。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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