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申論題 113年 [司律第二試]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我國籍 A 公司與義大利籍 B 航運公司洽商,委由 B 公司自荷蘭鹿特丹港船運精密機器乙批至我國基隆港。貨物裝載上船後,B 公司簽發記載 B 公司名稱的清潔載貨證券,載貨證券簽名處載明係由「B 公司代表船舶所有人簽名(signed for and on behalf of the shipowner)」。上述載貨證券背面訂有二條款:一為「運送人身分條款」,載明本載貨證券運送人為船舶所有人 C 公司,C 公司應承擔所有運送義務及責任,B 公司僅為期間傭船人(Time Charterer),B 公司無須承擔本載貨證券任何貨損或遲延責任;另一為「管轄條款」,載明本載貨證券及其所表徵的運送契約所生的任何爭議,應受英國倫敦法院專屬管轄(exclusive jurisdiction)。貨抵我國後,A 公司發現機器貨物於運輸過程中受到撞擊,毀損嚴重,遂於基隆地院依運送契約及載貨證券法律關係對 B 公司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被告 B 公司為下列二項抗辯,試問有無理由? (一)依管轄條款,我國無管轄權,我國法院應裁定駁回。(15分) (二)縱我國有管轄權且適用我國法,依上述運送人身分條款,B 公司非運送人,B 公司無須承擔任何貨損責任。(1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依管轄條款,我國無管轄權,我國法院應裁定駁回。(15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看到這道題目,首先要先冷靜把題目拆解。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海商法「載貨證券背面條款效力」題目。 在爭點辨識上,你要清楚區分核心與附帶爭點: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一、爭點 本件載貨證券所載之外國法院專屬管轄條款,是否有效排除我國法院之管轄權,而應由受訴法院裁定駁回?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縱我國有管轄權且適用我國法,依上述運送人身分條款,B 公司非運送人,B 公司無須承擔任何貨損責任。(15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海商法實務題,測驗的是載貨證券(B/L)背面定型化條款,尤其是運送人身分條款的效力。看到題目,要先冷靜拆解。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一、爭點 本件B公司是否為運送人及載貨證券發給人,以及載貨證券背面之「運送人身分條款」是否違反海商法禁止減免運送人責任之強制規定而不生效力,實為本題之關鍵。 二、法規範

📝 海事管轄與運送人判定
💡 依海商法第78條審認管轄基礎,並按民法第627條文義性判定責任。
比較維度 海商法第 78 條 VS 海商法第 77 條
核心功能 解決「在哪告」 — 解決「適用哪法」
法律性質 非專屬管轄(任意) — 強制規定(保護優位)
排除效力 可由有效合意管轄排除 — 我國法保護較優時強制
💬兩者規範層次不同,具管轄權不代表適用我國法,反之亦然。
🧠 記憶技巧:七八管轄非專屬,文書合意可排除;身分回歸六二七,券面記載定乾坤。
⚠️ 常見陷阱:誤認海商法第78條為專屬管轄而逕認合意無效;或混淆準據法(77條)與管轄權(78條)。
載貨證券文義性 定型化契約合意管轄 運送人身分條款效力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海商法運送責任與海事債權
查看更多「[司律第二試] 海商法與海洋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