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公司與日籍 B 定期航運公司約定,自美國邁阿密港運送貨物乙批,目的港為我國高雄港。B 定期航運公司收受貨物並裝載上船後,簽發載貨證券乙紙交付 A 公司。載貨證券背面載有如下條款:「運送人得依運送業務之需求,自行決定將貨物轉由他船運送。(轉船條款)」「本載貨證券所生任何爭議,依美國法解決。(準據法條款)」船舶於航行途中發生事故致使貨物破損。貨物於抵達目的港交付受貨人 C 公司,C 公司發現前揭貨物破損之情事,遂向 B 定期航運公司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試依據法院實務及學者見解,說明下列條款之效力為何: (一)載貨證券背面轉船條款。(10 分) (二)載貨證券背面準據法條款。(20 分)
A 公司與日籍 B 定期航運公司約定,自美國邁阿密港運送貨物乙批,目的港為我國高雄港。B 定期航運公司收受貨物並裝載上船後,簽發載貨證券乙紙交付 A 公司。載貨證券背面載有如下條款:「運送人得依運送業務之需求,自行決定將貨物轉由他船運送。(轉船條款)」「本載貨證券所生任何爭議,依美國法解決。(準據法條款)」船舶於航行途中發生事故致使貨物破損。貨物於抵達目的港交付受貨人 C 公司,C 公司發現前揭貨物破損之情事,遂向 B 定期航運公司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試依據法院實務及學者見解,說明下列條款之效力為何: (一)載貨證券背面轉船條款。(10 分) (二)載貨證券背面準據法條款。(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載貨證券背面轉船條款。(10 分)
思路引導 VIP
這道題目測驗考生對於載貨證券背面常見的「自由轉船條款(Transhipment Clause)」效力的理解,配分為10分,答題時間應控制在10~15分鐘內,篇幅約為半頁(約300-400字)。
- 辨識爭點:
小題 (二)
載貨證券背面準據法條款。(2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看到這題海商法的『準據法條款』效力,第一步要有涉外案件與載貨證券特別選法規則的敏感度。本題有日籍運送人B、美國出發港邁阿密、我國目的港高雄,且爭議是C公司依載貨證券向B公司請求貨損賠償,所以不是只背一般契約準據法,而要優先想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3條第1項:因載貨證券而生之法律關係,依該載貨證券所記載應適用之法律。 📌 爭點辨識與篇幅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