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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公司與日籍 B 定期航運公司約定,自美國邁阿密港運送貨物乙批,目的港為我國高雄港。B 定期航運公司收受貨物並裝載上船後,簽發載貨證券乙紙交付 A 公司。載貨證券背面載有如下條款:「運送人得依運送業務之需求,自行決定將貨物轉由他船運送。(轉船條款)」「本載貨證券所生任何爭議,依美國法解決。(準據法條款)」船舶於航行途中發生事故致使貨物破損。貨物於抵達目的港交付受貨人 C 公司,C 公司發現前揭貨物破損之情事,遂向 B 定期航運公司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試依據法院實務及學者見解,說明下列條款之效力為何: (一)載貨證券背面轉船條款。(10 分) (二)載貨證券背面準據法條款。(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載貨證券背面轉船條款。(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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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測驗考生對於載貨證券背面常見的「自由轉船條款(Transhipment Clause)」效力的理解,配分為10分,答題時間應控制在10~15分鐘內,篇幅約為半頁(約300-400字)。

  1. 辨識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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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核心爭點:B 定期航運公司簽發之載貨證券背面約定「自由轉船條款」,是否構成減輕或免除運送人責任,進而違反《海商法》第74條第1項而無效?
  2. 附帶爭點:載貨證券為定型化契約,該轉船條款是否構成《民法》第247-1條顯失公平之無效情形?

小題 (二)

載貨證券背面準據法條款。(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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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海商法的「準據法條款」效力,我們要先有『涉外民事案件』的敏感度。本題有日籍運送人B、美籍出發港邁阿密、我國目的港高雄,這是一個標準的涉外案件。在思考這類題目時,千萬不要直接跳入海商法,而忽略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 爭點辨識與篇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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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載貨證券上指定外國法(美國法)為準據法之條款,於目的港在我國(高雄港)時,是否因違反海商法第77條而無效?」

  1. 附帶爭點:本案具涉外因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中關於契約準據法之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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